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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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Q41.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绝继续施工?可以。按约支付价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系严重违约行为,承包人享有履行抗辩权。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案件中如何提供证据?江苏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

规则七:**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若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各买卖合同均有效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是对多重买卖合同效力的明确。我国采取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时,除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债权合意即债权行为外,尚须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人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向先买受人交付或转移登记标的物之前,**人对其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仍享有处分权。此时**人与先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江苏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可以参考以下步骤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书面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时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协议管辖提起诉讼。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应先以双方书面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则一: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或者相关证据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规则描述买卖合同订立时,通常在条款中会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或者相关证据便是非立判。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需要对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改动发生争执。此种合同订立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订立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43、54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应提交相关证据。 租赁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规则二:在循环买卖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从利息、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应确认各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是对循环买卖案件审理原则的明确。在循环买卖中,若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支付价款,则货物是否实际交付一般不影响买卖关系的认定,除非主张融资关系的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的,该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从利益、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证明;如其无法举证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则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果当事人短时间内进行低买高卖且不存在货物流转,体现出一方当事人出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不承担转售的交易风险,且在一定期限后收回本金并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符合借款合同特征,应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融资”,并进一步确认当事人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循环买卖关系中,若买卖标的物为第三人所占有(在途或存在于第三方仓库的货物),为交易便捷,在符合行业惯例以及指示交付的外观条件下,买卖双方通过指示交付转让货物返还请求权,不影响买卖关系的成立。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江苏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

合同一方违约如何主张违约责任?江苏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

Q40.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苏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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