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应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和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他人财物。杨浦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和解
为求生存而故意杀人仍是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2002年5月的***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大学同学王某擅自使用某公园年久失修的游船入湖游玩。至湖中心时,船因漏水下沉,两人同时落水。王某抓住船上惟一的救生圈,张某向王某游去,也抓住该救生圈。由于救生圈无法承受两人的重量,两人不断下沉。此时,张某将王某一把拽开,独自使用救生圈上岸生还。王某因失去救生圈,**终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某仍具有刑法期待可能性。在生死存亡关头,即使是**自己,也不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个人生存,是可能做到的,这也是法律的一种正常的期待。张某的行为是以避险求生为动机的故意行为,而不是无意识行为。从张某落水后游向已抓住救生圈的王某事实看,张某求生手段也不是别无选择。张某出于求生本能而置他人于死地,其刑法期待可能性相对要小,虽然后果严重,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及可谴责性较小。本案应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这样不仅将先进的刑事理论通过法律引入处理具体案件,还体现了刑事诉讼融法律、情理一体的正义指引。金山区房地产刑事法律事务调解防卫过当的过错取决于行为人对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4.房屋租赁合约解除,房屋装修未必恢复原状4.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五类直接证据加以认定4.确认劳动关系,需要考察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接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有:(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1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31、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驾驶员甲在正常行驶中遇到闯红灯强行穿越马路的行人乙,甲立即刹车,仍造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甲发现乙死亡后十分恐惧,驾车逃逸,由于甲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甲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结果,事后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通说,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只要其遵守了交通规则,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应认为其主观上有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但其可能存在民法上或行政法上之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处在于事后逃逸,但事后逃逸行为却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乙是当场死亡,不是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刑法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行为人甲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34、恶意透支***未必都构成***诈骗罪36朱某在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限额为2000元的金穗卡,经发卡银行领导同意持该卡透支4万元用于个人养殖。农行多次电话催还未果,遂扣发朱某的工资款1万余元用于归还部分透支款。后农行通过当地报刊登催收公告仍未果,遂向该市公安局报案。朱某被抓获归案后,还清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持银行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及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是因经济困难不能及时偿还透支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已还款,不构成***诈骗罪。即使行为人存在恶意透支型***诈骗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超过***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透支,又经过银行催收后不还具有客观上的正当理由,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肇事逃逸如何把握定罪情节?长宁区防控刑事法律事务代理
收受无具体请托事项的拜年、拜节或感谢费,是否属于受贿?杨浦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和解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13.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对“凶器”的理解。一是“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杀人后临时起意***,不宜认定为携带。 杨浦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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