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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企业商机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13.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对“凶器”的理解。一是“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杀人后临时起意***,不宜认定为携带。 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按照大众认识判断价值。嘉定区人身财产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2008年2月开始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付某超载运送。同年5月的***,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货车装载20吨矿石(已超载),因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李某指使的内容与造成的事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违章原因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相关联。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是付某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而与李某指使的超载行为没有关联。2.李某没有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事发时李某不在该车上,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通过其他方式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

   浦东新区人身财产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可否认定“肇事逃逸”?

    施工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任命个人为项目负责人,由个人实施工程管理、组织施工并承担责任和获得收益,个人向施工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现象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屡见不鲜。那么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向个人收取管理费?判别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有效与否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内部承包人或责任人以及项目工程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和社保关系。2、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是否进行了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投入和支持。如果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均未体现上述内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履行上述内容,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被法院认定无效,施工企业将无权收取管理费。

 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壳粉末,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壳(碎片)。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第二,“非食品原料”应有毒、有害。***壳中含有**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的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再次,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李某、王某为招揽顾客,扩大生意,追求经济利益,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感情破裂不易证明,分居事实如何取证?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19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下列7种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例:某女说自己能买到伊维克车,通过与民航方面关系能够拉客挣钱。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70余万元。某女收钱后没办事,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某女还钱。在被害人索要未果即将诉至法院之前,某女提出要转款还钱。 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杨浦区涉黄刑事法律事务和解

***罪中,犯罪嫌疑人对所***财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嘉定区人身财产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二是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质)、报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如果没有客观原因但没有履行,应认定逃避;肇事者受伤后,不如实交待事件情况,虚构身份或离开医院,也应视为逃逸。三是有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嘉定区人身财产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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