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撬门破窗入室***,使用刀具或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2认定“入户***”,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撬门破窗入室***,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松江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价格
分居2年的事实如何证明。要想证明必须提供以下的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不会认可。具体指以下六个方面:1双方在法庭上当庭认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水、电、煤气发票等;3、夫妻双方签订的有感情不合分居的书面协议;4、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5、双方来往的聊天记录、录音、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证人比较好出庭作证。5.感情破裂不易证明,分居事实如何取证松江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价格交通肇事犯罪不存在自首情节问题。
1没有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打赢官司2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所签署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在拆迁利益未予分割之前,拆迁利益由被安置人多人共有。当事人一未经其胞弟马兵洋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马兵洋的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以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虽然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马兵华无权处分,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人承担违约责任。
26、被告人李某与前妻的男友陈某因故发生争执,相互揪打。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陈某腹部,致其肝脏破裂。经鉴定,陈某属重伤。案发后,李某滞留在现场,爬上阳台企图跳楼**。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控制现场。李某在接受近2个小时的劝说之后放弃**的念头,爬下阳台接受控制,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案中,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认定为自首。李某滞留现场的目的是要**,具有逃避处罚的明确意图,并非主动等候归案接受制裁,其受教育后的归案行为缺乏自动性,故对其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作为一种情节酌情处理。未经监护人许可抱走其小孩,构成拐骗儿童罪。
34企业人员虚构利润多领承包奖行为的定性,构成职务侵占罪34、企业人员虚构利润多领承包奖行为的定性,构成职务侵占罪。某轧钢厂系村属集体企业,宋某担任厂长,凭超额考核利润可从村委会领取承包奖。该轧钢厂经营业绩开始下滑,宋某担心影响其收入,遂指使厂会计在财务账目上做手脚,隐瞒亏损事实,虚增利润,使账目盈利,年终将做假账后的盈利数上报计算承包奖。宋某在1995年2月后多领承包奖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告人宋某虚构利润多领企业承包奖12万余元的行为,完全构成职务侵占罪。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虹口区金融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应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和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他人财物。松江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价格
26***未遂,根据***数额大小定罪处罚26、***未遂,根据***数额大小定罪处罚。2008年7月17日凌晨,孙某伙同他人***严某停放于某农贸市场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4320元)未遂,该三轮车被当场追回。后查明孙某是初犯,无犯罪前科。对孙某的***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处罚,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罪(未遂),不应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孙某***数额为4320元,数额上比例示中的数额巨大(犯罪地的标准是2万元)相差甚远,况且孙某是初犯,也不符合《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关于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认为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松江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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