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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伟华公司**经营,是否是建安工程收入的纳税义务人20伟华公司**经营,是否是建安工程收入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伟华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工程中标公司之间为**和被**关系,伟华公司作为**人不是纳税人的问题。依据伟华公司和多个中标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均明确反映其与中标公司为承包和发包关系。一审判决以伟华公司不具有建筑资质,认定伟华公司与中标公司之间不构成总分包关系,但伟华公司是否具备建筑资质,只是涉及到其与中标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效力问题,并不能改变伟华公司和中标公司之间形成的承包合同关系。伟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应当是自己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离婚当事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而应采取折价补偿方式。长宁区财产分割民事商事案件

但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险的约定,如果商业险没有约定停运损失不赔,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如果商业险约定了停运损失不赔的相应条款,则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注意,并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刘某投保保险公司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判决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该起案件的停运损失赔偿责任。松江区融资租赁民事商事代理离婚时调查对方隐匿财产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29.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29.被告戚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句容市郭庄区域东方红村委会地段时,与原告周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事发当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戚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诉讼中,周某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周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8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戚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闽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就误工费问题,虽然原告已逾退休年龄,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年龄、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酌定其误工损失为70元/天。可见,过了退休年龄如果依然可以证明有经济收入,那么也可以索赔误工费。

    2.挪用企业资金,小心牢狱之灾3.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的4个主要维度。首先.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其次.是否“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第三,*持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客观上实施了批发等超范围、跨地域的经营行为的认定为行政违法更为妥当;第四,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而符合“情节严重”的定量要件,达到非法经营罪5万元的追诉标准。第五,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其他被告人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如果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因合伙经营、雇佣关系等而参与到其他被告人的犯罪环节中,但并不明知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则不构成本罪。 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担保合同就有效吗?

30.**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果发包人不知道**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关系而无效。被**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事实,发包人与**人、被**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人以被**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典》***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属于**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该合同亦无效。恋爱期间给予对方钱款,分手后能要回来吗?嘉定区商业秘密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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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借”实“骗”型诈骗罪9.被害人朱某玲、王某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某芝参与合作经营。其间丁某芝之子即被告人李某寄住在店里。自2017年7月初至9月14日止,李某为达到继续借款的目的,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某丰使用。经查,李某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某玲、王某丰借款7.9万元用于消费、还债、**等,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某因无法还款外逃。本案是典型的名“借”实“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利用其母与被害人合伙经商的关系,加之黑龙江省伊春市与江西省信丰县相距遥远,被害人难以发现真相的便利,虚构借钱用于老家拆迁卖木头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透支、网络**等,致使被害人出借钱款的目的落空、且钱款无法收回。应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长宁区财产分割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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