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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某系受害人左甲之母,被告齐某系左甲之妻,被告左乙系左甲之子。 2020年5月10日,左甲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许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甲死亡。经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6月16日,左乙、齐某、许某等签订赔偿《协议书》,事故发生后,筑路有限公司已为两被告垫付了丧葬费30000元,许某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付款之外另行赔偿左乙、齐某 70000元。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核定,交强险和商业险总共需要赔偿各项法定赔偿款796000元,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731元、死亡赔偿金6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此共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的强制执行?浦东新区交通事故民事商事律师价格

26.未征得配偶同意,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26.吴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吴女士发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吴女士随即去法院了解到了房产查封情况,是因其丈夫王先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能如期还款,出借人将借款人和王先生一同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出借人获悉了王先生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并查到了吴女士名下登记了两套房产,随后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法院查封做法正确与否?吴女士本人没有签订书面担保合同,自己也不知情,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王先生一个名义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吴女士应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后要保留属于吴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上海工伤赔偿民事商事仲裁假”离婚变为真分手,当初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8.斡旋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8.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1)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非自己职务上的行为;(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服务对象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找丙帮忙并非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帮助丁的B公司寻找C公司作为融资渠道的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为丁的B公司融资牵线搭桥,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B、C公司之间的融资谈判,介绍业务成功后,收受了丁给予的60万元感谢费,也是事前与丁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的事项。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范畴。

13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通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那么,这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事实上,不同的施工阶段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效力以及履行上均有很大的差异。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对该期房未明确具体房号,即抵款的商品房不确定”、“以房抵款协议关于以期房抵款的约定只是预约合同,依据该预约合同无法履行以房抵款”。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当然也就不存在后续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在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付款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五类直接证据加以认定。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偿还房贷,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处理:1、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本息总额称为购房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本息总额称为共同还贷部分,共同还贷部分与购房总价款的商即为共同还贷部分中占房价款的比例。房屋现值乘以占比即房屋增值部分,增值部分的一半即补偿部分。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黄浦区商业秘密民事商事调解

离婚时夫妻隐匿财产如何查明。浦东新区交通事故民事商事律师价格

19**人聘的司机因工伤亡,被**公司承担工伤责任19在车辆**关系中,被**人向**人收取**费,应与**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罗某因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以其母亲的名义与快易通公司签订《货物车辆代管协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等协议,将其实际使用的车辆落户到快易通公司名下,委托快易通公司代管经营,快易通公司再以承包的形式,将涉案车辆交由罗某使用。上述协议中亦明确约定,罗某需向快易通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遵守并执行快易通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快易通公司的管理;快易通公司亦需向罗某提供运输市场信息,利用公司优势积极为其联系货源、协调运输物资等。由此可见,罗某和快易通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了**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浦东新区交通事故民事商事律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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