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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恋爱期间给予对方钱款,分手后能要回来吗10杨某某分别于2021年2月14日、6月26日向张某某微信转款520元、1314元,上述转款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且转款数字“520”“1314”具有特殊含义,其目的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双方之间无借款合意,应视为杨某某对张某某的赠与,杨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1834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恋爱期间,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用金钱来衡量感情。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等)或聊天、转账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没有相应凭证。此外,情侣之间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要对半分吗?黄浦区本地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偶方离婚时请求依法分割股权的处理。当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的价值利益和所带来的收益,股权各项具体权能由登记股东**行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且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配偶方在离婚时也有权要求对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权利进行分割。双方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分割处理:①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②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青浦区科技成果民事商事调解强拆房屋要依法进行,违规需赔偿。

22.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22没有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打赢官司

20伟华公司**经营,是否是建安工程收入的纳税义务人20伟华公司**经营,是否是建安工程收入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伟华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工程中标公司之间为**和被**关系,伟华公司作为**人不是纳税人的问题。依据伟华公司和多个中标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均明确反映其与中标公司为承包和发包关系。一审判决以伟华公司不具有建筑资质,认定伟华公司与中标公司之间不构成总分包关系,但伟华公司是否具备建筑资质,只是涉及到其与中标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效力问题,并不能改变伟华公司和中标公司之间形成的承包合同关系。伟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应当是自己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偿还房贷,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处理:1、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本息总额称为购房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本息总额称为共同还贷部分,共同还贷部分与购房总价款的商即为共同还贷部分中占房价款的比例。房屋现值乘以占比即房屋增值部分,增值部分的一半即补偿部分。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五类直接证据加以认定。金山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民事商事纠纷具体包括公民或企业之间发生的财产、人身损害纠纷。黄浦区本地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21婚前个人自建农房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1白某和黄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均属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至2017年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庭审时,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另查明:黄某于1992年曾在象湖乡自建三层楼房一栋。因南昌市朝阳洲地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开发,黄某自建农房属于征收范围。2014年3月10日,被告黄某与南昌市西湖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其自建房屋进行还建房安置。现安置房位于西湖区云海路889号的安置房屋登记于黄某名下。案涉安置房产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黄某的安置房产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自建农房,该自建农房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为拆迁安置,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案涉安置房产作为对婚前房产的补偿,仍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 黄浦区本地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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