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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2004年利用互联网在香港注册了“香港顶强实业有限公司”,后又在所居住市注册了“顶强商贸有限公司”,并开立了公司账户,注册资金10万元。东某在两公司注册完成后,低价购买玉器,标注“顶强”名称,以高于购买价数十倍的价格卖出。东某的销售方式是“含权消费”,即凡购买“顶强玉器”1单(价值580元),即可成为“顶强商贸公司”的会员,会员均可参加为期1个月的返利,每2天返还50元(共返还15次,结束时每单返利750元)。经营期间,东某又以他人名义在该市注册开办了“顶强礼品店”,谎称自己系“香港顶强公司”省级代理商,“顶强礼品店”系市级加盟店,以交纳加盟费(5800元)的方式在该市发展了3个县区级加盟店,规定加盟店享受每销售1单即可获取15元的提成。东某在案发前经营数额累计高达45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合计72.1万元。东某以“含权消费”的诈骗方式吸引**投入资金,获得资金用于买车买房,开设网吧等个人消费,并变更姓名企图逃避追究,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方式是集资诈骗,且数额较大,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38、以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以缴纳加盟费为条件发展加盟商,属于非法经营还是集资诈骗刑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是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之一,本所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松江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的4个主要维度。首先.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其次.是否“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第三,*持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客观上实施了批发等超范围、跨地域的经营行为的认定为行政违法更为妥当;第四,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而符合“情节严重”的定量要件,达到非法经营罪5万元的追诉标准。第五,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其他被告人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如果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因合伙经营、雇佣关系等而参与到其他被告人的犯罪环节中,但并不明知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则不构成本罪。松江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26、被告人李某与前妻的男友陈某因故发生争执,相互揪打。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陈某腹部,致其肝脏破裂。经鉴定,陈某属重伤。案发后,李某滞留在现场,爬上阳台企图跳楼**。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控制现场。李某在接受近2个小时的劝说之后放弃**的念头,爬下阳台接受控制,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案中,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认定为自首。李某滞留现场的目的是要**,具有逃避处罚的明确意图,并非主动等候归案接受制裁,其受教育后的归案行为缺乏自动性,故对其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作为一种情节酌情处理。

 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壳粉末,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壳(碎片)。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第二,“非食品原料”应有毒、有害。***壳中含有**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的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再次,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李某、王某为招揽顾客,扩大生意,追求经济利益,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投案的自动性;二是供述的彻底性。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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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陷入“牢狱之灾”,聘请律师争取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之苦。松江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2008年2月开始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付某超载运送。同年5月的***,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货车装载20吨矿石(已超载),因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李某指使的内容与造成的事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违章原因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相关联。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是付某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而与李某指使的超载行为没有关联。2.李某没有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事发时李某不在该车上,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通过其他方式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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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发展规模团队不断壮大,现有一支专业技术团队,各种专业设备齐全。致力于创造***的产品与服务,以诚信、敬业、进取为宗旨,以建传誉律师事务所产品为目标,努力打造成为同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公司不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经营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刑事辩护以及法律咨询的服务。,同时还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传誉律师事务所始终以质量为发展,把顾客的满意作为公司发展的动力,致力于为顾客带来***的刑事诉讼、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公司法务、房屋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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