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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企业商机

、东某2004年利用互联网在香港注册了“香港顶强实业有限公司”,后又在所居住市注册了“顶强商贸有限公司”,并开立了公司账户,注册资金10万元。东某在两公司注册完成后,低价购买玉器,标注“顶强”名称,以高于购买价数十倍的价格卖出。东某的销售方式是“含权消费”,即凡购买“顶强玉器”1单(价值580元),即可成为“顶强商贸公司”的会员,会员均可参加为期1个月的返利,每2天返还50元(共返还15次,结束时每单返利750元)。经营期间,东某又以他人名义在该市注册开办了“顶强礼品店”,谎称自己系“香港顶强公司”省级代理商,“顶强礼品店”系市级加盟店,以交纳加盟费(5800元)的方式在该市发展了3个县区级加盟店,规定加盟店享受每销售1单即可获取15元的提成。东某在案发前经营数额累计高达45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合计72.1万元。东某以“含权消费”的诈骗方式吸引**投入资金,获得资金用于买车买房,开设网吧等个人消费,并变更姓名企图逃避追究,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方式是集资诈骗,且数额较大,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38、以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以缴纳加盟费为条件发展加盟商,属于非法经营还是集资诈骗挪用企业资金,小心牢狱之灾。浦东新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为求生存而故意杀人仍是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2002年5月的***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大学同学王某擅自使用某公园年久失修的游船入湖游玩。至湖中心时,船因漏水下沉,两人同时落水。王某抓住船上惟一的救生圈,张某向王某游去,也抓住该救生圈。由于救生圈无法承受两人的重量,两人不断下沉。此时,张某将王某一把拽开,独自使用救生圈上岸生还。王某因失去救生圈,**终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某仍具有刑法期待可能性。在生死存亡关头,即使是**自己,也不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个人生存,是可能做到的,这也是法律的一种正常的期待。张某的行为是以避险求生为动机的故意行为,而不是无意识行为。从张某落水后游向已抓住救生圈的王某事实看,张某求生手段也不是别无选择。张某出于求生本能而置他人于死地,其刑法期待可能性相对要小,虽然后果严重,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及可谴责性较小。本案应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这样不仅将先进的刑事理论通过法律引入处理具体案件,还体现了刑事诉讼融法律、情理一体的正义指引。金山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调解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6、被告人李某与前妻的男友陈某因故发生争执,相互揪打。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陈某腹部,致其肝脏破裂。经鉴定,陈某属重伤。案发后,李某滞留在现场,爬上阳台企图跳楼**。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控制现场。李某在接受近2个小时的劝说之后放弃**的念头,爬下阳台接受控制,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案中,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认定为自首。李某滞留现场的目的是要**,具有逃避处罚的明确意图,并非主动等候归案接受制裁,其受教育后的归案行为缺乏自动性,故对其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作为一种情节酌情处理。

 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壳粉末,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壳(碎片)。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第二,“非食品原料”应有毒、有害。***壳中含有**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的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再次,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李某、王某为招揽顾客,扩大生意,追求经济利益,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13.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对“凶器”的理解。一是“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杀人后临时起意***,不宜认定为携带。 刑事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是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之一。金山区人身财产刑事法律事务代理

肇事逃逸如何把握定罪情节?浦东新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陈某容等与李某腾、汪胡子公司、陈某诚、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润禾公司、人保黄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对其配偶主张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柯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对其配偶主张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柯某出生于1951年4月27日,其直系亲属共有5人,即,妻子陈某容(63岁周岁),儿子柯某文、柯文某、柯某新和女儿柯某珠,陈某容63岁,虽有四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不应属于有生活来源的情况,死者柯某负有万五分之一的抚养份额。故陈某容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金额为23996元/年×17年÷5=81586元。 浦东新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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