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任命个人为项目负责人,由个人实施工程管理、组织施工并承担责任和获得收益,个人向施工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现象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屡见不鲜。那么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向个人收取管理费?判别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有效与否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内部承包人或责任人以及项目工程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和社保关系。2、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是否进行了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投入和支持。如果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均未体现上述内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履行上述内容,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被法院认定无效,施工企业将无权收取管理费。 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投案的自动性;二是供述的彻底性。静安区商事犯罪刑事法律事务律师
交通肇事罪中哪些情形不适用缓刑(一)下列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下列5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过吊销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的;5、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静安区商事犯罪刑事法律事务律师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按照大众认识判断价值。
我国刑法规定***罪(扒窃、入户***除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罪的要件不仅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同时还要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数量上的要求。***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要有对所***财物明知价值较大的故意。因此,在对***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一定要考虑行为人的两个故意即非法占有和对财物价值的认识。主客观相一致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原则。关键要看现实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此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反之,应该要求行为人对已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
被害人朱某玲、王某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某芝参与合作经营。其间丁某芝之子即被告人李某寄住在店里。自2017年7月初至9月14日止,李某为达到继续借款的目的,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某丰使用。经查,李某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某玲、王某丰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等,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某因无法还款外逃。本案是典型的名“借”实“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利用其母与被害人合伙经商的关系,加之黑龙江省伊春市与江西省信丰县相距遥远,被害人难以发现真相的便利,虚构借钱用于老家拆迁卖木头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透支、网络**等,致使被害人出借钱款的目的落空、且钱款无法收回。应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39、赊账购物后***欠条构成诈骗罪。2007年6月2日至7月19日,高飞谎称自己是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多次到张华经营的“大华电线电缆经销处”以支付部分货款、余款打欠条的方法(支付了张华44500元,并为张打下两张共计为115480元的欠条),共计购买了约定价款159980元的电缆,随后低价卖出,从中获取现金89000元左右。7月19日,高飞趁张华向其追要欠款时,与沈某、高某将其所写欠条偷出。次日上午,张华找其交涉时,高飞拒不归还欠款。张华遂将高飞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支付部分货款、高价购进低价卖出而套取现金并窃取欠条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后滞留现场,不足以认定为自首。崇明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费用
肇事逃逸如何把握定罪情节?静安区商事犯罪刑事法律事务律师
被告戚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句容市郭庄区域东方红村委会地段时,与原告周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事发当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戚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诉讼中,周某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周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8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戚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闽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就误工费问题,虽然原告已逾退休年龄,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年龄、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酌定其误工损失为70元/天。可见,过了退休年龄如果依然可以证明有经济收入,那么也可以索赔误工费。 静安区商事犯罪刑事法律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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