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疯狂驾驶。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认定依据。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帮女友购买农药打胎致人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上海传誉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东某2004年利用互联网在香港注册了“香港顶强实业有限公司”,后又在所居住市注册了“顶强商贸有限公司”,并开立了公司账户,注册资金10万元。东某在两公司注册完成后,低价购买玉器,标注“顶强”名称,以高于购买价数十倍的价格卖出。东某的销售方式是“含权消费”,即凡购买“顶强玉器”1单(价值580元),即可成为“顶强商贸公司”的会员,会员均可参加为期1个月的返利,每2天返还50元(共返还15次,结束时每单返利750元)。经营期间,东某又以他人名义在该市注册开办了“顶强礼品店”,谎称自己系“香港顶强公司”省级代理商,“顶强礼品店”系市级加盟店,以交纳加盟费(5800元)的方式在该市发展了3个县区级加盟店,规定加盟店享受每销售1单即可获取15元的提成。东某在案发前经营数额累计高达45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合计72.1万元。东某以“含权消费”的诈骗方式吸引**投入资金,获得资金用于买车买房,开设网吧等个人消费,并变更姓名企图逃避追究,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方式是集资诈骗,且数额较大,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38、以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以缴纳加盟费为条件发展加盟商,属于非法经营还是集资诈骗青浦区人身财产刑事法律事务费用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应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和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他人财物。
31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31、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驾驶员甲在正常行驶中遇到闯红灯强行穿越马路的行人乙,甲立即刹车,仍造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甲发现乙死亡后十分恐惧,驾车逃逸,由于甲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甲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结果,事后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通说,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只要其遵守了交通规则,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应认为其主观上有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但其可能存在民法上或行政法上之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处在于事后逃逸,但事后逃逸行为却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乙是当场死亡,不是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刑法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行为人甲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2008年2月开始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付某超载运送。同年5月的***,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货车装载20吨矿石(已超载),因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李某指使的内容与造成的事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违章原因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相关联。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是付某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而与李某指使的超载行为没有关联。2.李某没有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事发时李某不在该车上,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通过其他方式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
刑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是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之一,本所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37村主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信用社**构成何罪37、村主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信用社**构成何罪。某村委会主任的吴某利用其掌管为村民换发新户口本的职务之便,自己作担保,冒用其他村民名义,假借为村民**,按户均1万元标准骗取某农村信用社**26万元,**期限为六个月。吴某将所**项用于生意经营时大部被骗。为逃避债务和责任,吴某于**期到来前潜逃至外地打工,2007年2月被抓捕归案。吴某采取欺骗手段假冒他人的名义骗取信用社**,其行为侵犯了信用社的***秩序;吴某在将**用于生意经营造成亏损后潜逃,是拒不归还**的表现,侵害了信用社的***资金所有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按照大众认识判断价值。松江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律师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上海传誉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的4个主要维度。首先.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其次.是否“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第三,*持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客观上实施了批发等超范围、跨地域的经营行为的认定为行政违法更为妥当;第四,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而符合“情节严重”的定量要件,达到非法经营罪5万元的追诉标准。第五,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其他被告人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如果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因合伙经营、雇佣关系等而参与到其他被告人的犯罪环节中,但并不明知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则不构成本罪。上海传誉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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