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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某系受害人左甲之母,被告齐某系左甲之妻,被告左乙系左甲之子。 2020年5月10日,左甲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许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甲死亡。经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6月16日,左乙、齐某、许某等签订赔偿《协议书》,事故发生后,筑路有限公司已为两被告垫付了丧葬费30000元,许某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付款之外另行赔偿左乙、齐某 70000元。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核定,交强险和商业险总共需要赔偿各项法定赔偿款796000元,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731元、死亡赔偿金6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此共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通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青浦区交通事故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但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险的约定,如果商业险没有约定停运损失不赔,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如果商业险约定了停运损失不赔的相应条款,则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注意,并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刘某投保保险公司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判决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该起案件的停运损失赔偿责任。青浦区交通事故民事商事流程介绍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无须承担责任。

3.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4.对赌协议中,股东承诺回购股份的条款是否有效4.B公司和孙某投资入股A公司,并与A公司的股东曹某约定,若A公司未预期获准***公开发行**并在国内主板证券交易所上市,曹某应回购B公司和孙某所持A公司的股权。后来,由于A公司未能如期发行**和上市,B公司、孙某与曹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孙某将对曹某股权转让产生的债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但曹某一直未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于是B公司将曹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曹某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李华与张明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明将承包的某小区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李华并详细约定了工程价款、期限等事项。工程如期竣工,经张明验收工程合格,但在竣工后张明长期拖欠李华大额工程款拒不支付,李华无奈通过诉讼**,李华了解到,张明是“借用”某工程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便将张明与该工程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法院认为李华与工程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李华主张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由张明个人支付李华全部欠付工程款。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19**人聘的司机因工伤亡,被**公司承担工伤责任19在车辆**关系中,被**人向**人收取**费,应与**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罗某因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以其母亲的名义与快易通公司签订《货物车辆代管协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等协议,将其实际使用的车辆落户到快易通公司名下,委托快易通公司代管经营,快易通公司再以承包的形式,将涉案车辆交由罗某使用。上述协议中亦明确约定,罗某需向快易通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遵守并执行快易通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快易通公司的管理;快易通公司亦需向罗某提供运输市场信息,利用公司优势积极为其联系货源、协调运输物资等。由此可见,罗某和快易通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了**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婚前个人自建农房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山区劳动合同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结婚后将婚前房产过户给另一方,该房是赠与还是更名?青浦区交通事故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20伟华公司**经营,是否是建安工程收入的纳税义务人20伟华公司**经营,是否是建安工程收入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伟华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工程中标公司之间为**和被**关系,伟华公司作为**人不是纳税人的问题。依据伟华公司和多个中标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均明确反映其与中标公司为承包和发包关系。一审判决以伟华公司不具有建筑资质,认定伟华公司与中标公司之间不构成总分包关系,但伟华公司是否具备建筑资质,只是涉及到其与中标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效力问题,并不能改变伟华公司和中标公司之间形成的承包合同关系。伟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应当是自己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青浦区交通事故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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