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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所签署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在拆迁利益未予分割之前,拆迁利益由被安置人多人共有。当事人一未经其胞弟马兵洋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马兵洋的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以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虽然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马兵华无权处分,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人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撤销合同。静安区网络侵权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17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17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纠纷作出司法裁判,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没有足够理由也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对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主要是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适当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有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青浦区合同民事商事委托假”离婚变为真分手,当初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通常认为其在不出现违反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不侵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时,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认定回购条款合法有效,当合同约定的回购条款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其回购义务。5.施工人能否要求被“借用”资质的公司支付工程款5.在工程建设领域“借用”施工资质层层转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也往往以个人名义与“下家”施工人签订合同,这将对实际施工人的**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2.挪用企业资金,小心牢狱之灾3.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的4个主要维度。首先.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其次.是否“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第三,*持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客观上实施了批发等超范围、跨地域的经营行为的认定为行政违法更为妥当;第四,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而符合“情节严重”的定量要件,达到非法经营罪5万元的追诉标准。第五,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其他被告人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如果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因合伙经营、雇佣关系等而参与到其他被告人的犯罪环节中,但并不明知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则不构成本罪。 离婚当事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而应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1.2020年6月,王某到金松公司(化名)工作。工作中,因金松公司与其他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王某被金松公司安排至其他公司从事喷漆工作,王某工作至2021年2月底,后王某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金松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亦未向王某发放2021年1月、2月的工资。故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金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裁决金松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后仲裁委作出裁决,因不服该裁决,金松公司诉至法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劳动关系就不成立。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更能及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有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的强制执行?普陀区合同民事商事委托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无须承担责任。静安区网络侵权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32.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要对半分吗32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静安区网络侵权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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