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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居关系能否参与同居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11小帅与小美数年前相识并开始保持同居关系,双方依据乡下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同居期间生下一子小明,但双方一直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小帅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小美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及小帅与前妻生育的一女小琴共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小明、小琴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各项费用42余万元。之后因小琴一直未向小明及小美分配赔偿款,小美及小明将小琴起诉至法院。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同于遗产的分配,该笔款项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损失的补偿。作为死者小帅的两个儿女,小明与小琴必然享有对于小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但作为与小帅具有同居关系的小美而言,其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小美与小帅并未进行婚姻登记,因此小美并不属于小帅的近亲属,其无权参与小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但小美与小帅自数年前起就开始保持同居关系并维持至今,也生育一子。双方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但双方生活紧密,二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本院酌定小美对于小帅的死亡赔偿金享有5%的份额。但对于小美的分配并非基于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一种公平原则的补偿。未征得配偶同意,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徐汇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通常认为其在不出现违反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不侵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时,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认定回购条款合法有效,当合同约定的回购条款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其回购义务。5.施工人能否要求被“借用”资质的公司支付工程款5.在工程建设领域“借用”施工资质层层转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也往往以个人名义与“下家”施工人签订合同,这将对实际施工人的**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崇明区名誉权民事商事调解特许经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撤销合同。

李华与张明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明将承包的某小区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李华并详细约定了工程价款、期限等事项。工程如期竣工,经张明验收工程合格,但在竣工后张明长期拖欠李华大额工程款拒不支付,李华无奈通过诉讼**,李华了解到,张明是“借用”某工程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便将张明与该工程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法院认为李华与工程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李华主张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由张明个人支付李华全部欠付工程款。

***罪的无罪辩护:***罪的无罪辩护。从***罪的犯罪构成着手。1、首先,该罪是真正的身份犯,能够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再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构成本罪还需要具有主观上的要件,即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任何公共财物都可以成为***对象,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共财产之间也不是一种简单的相加关系,而具有内在关联性,只有当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了公共财物(而非私有财产),或基于职务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方可认定为***。1.严格界定公共财物,区分***罪与非罪。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24.将婚内财产单方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全部无效25.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五类直接证据加以认定25.确认劳动关系,需要考察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接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有:(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普陀区医疗事故 民事商事仲裁

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徐汇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22.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22没有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打赢官司徐汇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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