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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婚前个人自建农房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1白某和黄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均属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至2017年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庭审时,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另查明:黄某于1992年曾在象湖乡自建三层楼房一栋。因南昌市朝阳洲地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开发,黄某自建农房属于征收范围。2014年3月10日,被告黄某与南昌市西湖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其自建房屋进行还建房安置。现安置房位于西湖区云海路889号的安置房屋登记于黄某名下。案涉安置房产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黄某的安置房产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自建农房,该自建农房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为拆迁安置,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案涉安置房产作为对婚前房产的补偿,仍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发包方是否干预承包方的工作过程。上海合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但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险的约定,如果商业险没有约定停运损失不赔,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如果商业险约定了停运损失不赔的相应条款,则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注意,并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刘某投保保险公司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判决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该起案件的停运损失赔偿责任。虹口区起草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

5.分居2年的事实如何证明。要想证明必须提供以下的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不会认可。具体指以下六个方面:1双方在法庭上当庭认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水、电、煤气发票等;3、夫妻双方签订的有感情不合分居的书面协议;4、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5、双方来往的聊天记录、录音、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证人比较好出庭作证。5.感情破裂不易证明,分居事实如何取证6. 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向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决定。公安机关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8.斡旋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8.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1)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非自己职务上的行为;(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服务对象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找丙帮忙并非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帮助丁的B公司寻找C公司作为融资渠道的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为丁的B公司融资牵线搭桥,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B、C公司之间的融资谈判,介绍业务成功后,收受了丁给予的60万元感谢费,也是事前与丁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的事项。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范畴。特许经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撤销合同。

1. 赵某系受害人左甲之母,被告齐某系左甲之妻,被告左乙系左甲之子。 2020年5月10日,左甲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许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甲死亡。经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6月16日,左乙、齐某、许某等签订赔偿《协议书》,事故发生后,筑路有限公司已为两被告垫付了丧葬费30000元,许某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付款之外另行赔偿左乙、齐某 70000元。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核定,交强险和商业险总共需要赔偿各项法定赔偿款796000元,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731元、死亡赔偿金6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此共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离婚当事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而应采取折价补偿方式。上海合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特许经营陷阱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保护自己权益。上海合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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