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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聘的司机因工伤亡,被**公司承担工伤责任19在车辆**关系中,被**人向**人收取**费,应与**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罗某因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以其母亲的名义与快易通公司签订《货物车辆代管协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等协议,将其实际使用的车辆落户到快易通公司名下,委托快易通公司代管经营,快易通公司再以承包的形式,将涉案车辆交由罗某使用。上述协议中亦明确约定,罗某需向快易通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遵守并执行快易通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快易通公司的管理;快易通公司亦需向罗某提供运输市场信息,利用公司优势积极为其联系货源、协调运输物资等。由此可见,罗某和快易通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了**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未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黄浦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仲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意味着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及股东与外部第三人关系的公司纠纷案件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约定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而作出行为的效力。因此,即使未经配偶同意,登记方自行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行为仍属于有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闵行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仲裁特许经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撤销合同。

23.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其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承担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2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当属无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破坏了婚姻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无效。

23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所签署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在拆迁利益未予分割之前,拆迁利益由被安置人多人共有。当事人一未经其胞弟马兵洋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马兵洋的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以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虽然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马兵华无权处分,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人承担违约责任。一些年轻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

    2012年,小刘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小刘与小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小刘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登记至小王名下。2018年,二人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日益被消磨,二人决定协议离婚。此时二人因房屋产生争执,小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法院会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吗?判断该房屋到底是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还是小王的个人财产,亦或是二人的共同财产,要先看双方之间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法院会按照协议来进行分割。例如双方签有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当双方没有约定时,需要探究双方更名的真实意思,即小刘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这一行为,到底是*为夫妻间的一个更名,还是赠与?亦或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是夫妻间更名,一般来说该房屋会被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刘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有目的的赠与,例如小刘之所以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是为了维系双方婚姻,那么此时法院在分割房屋时,便会考虑小刘的赠与目的是否实现。假如小刘刚把房屋过户给小王,小王就起诉离婚,那么显然小刘的赠与目的没有达到,小王应将房屋返还。而假如小刘将房屋过户后,双方又继续共同生活了几年,现因为其他事情导致离婚。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受损,停运损失谁来赔?怎么赔?黄浦区债权债务民事商事调解

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五类直接证据加以认定。黄浦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仲裁

15.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发包方是否干预承包方的工作过程。16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就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规定,兹分述如下:1、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的。此时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债权人具有相应的诉权,但没有胜诉权。2、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已经交付。以物抵债协议部分有效。除约定抵债务归债权人所有部分无效,其余有效。债权人无权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但可以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该协议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等法定无效事由的,应认定为有效。16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协议的效力。黄浦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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