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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争议较大。现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如损失说,失控说等。实务界争议也很大。当前较多采用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所谓失控说,是指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所谓控制说,是指针对被告人而言,其已控制财物。我们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一般规定。由于对象手段环境条件不同,判断是否实际控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在被告人的控制范围。***工厂的财物,脱离场区为既遂,如果是工厂工人的财物,脱离工具箱里,视为既遂。有其复杂性,如无特定监控的室外,移离原处,既视为既遂;金柜打不开,移走,搬出后为既遂。没有出工厂外,也有未遂。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是考虑特点。如商店***,商品离开柜台为既遂。但商店属于超市性质的,不出警戒线为未遂。入户没偷到东西为未遂。交通肇事犯罪不存在自首情节问题。崇明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为求生存而故意杀人仍是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2002年5月的***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大学同学王某擅自使用某公园年久失修的游船入湖游玩。至湖中心时,船因漏水下沉,两人同时落水。王某抓住船上惟一的救生圈,张某向王某游去,也抓住该救生圈。由于救生圈无法承受两人的重量,两人不断下沉。此时,张某将王某一把拽开,独自使用救生圈上岸生还。王某因失去救生圈,**终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某仍具有刑法期待可能性。在生死存亡关头,即使是**自己,也不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个人生存,是可能做到的,这也是法律的一种正常的期待。张某的行为是以避险求生为动机的故意行为,而不是无意识行为。从张某落水后游向已抓住救生圈的王某事实看,张某求生手段也不是别无选择。张某出于求生本能而置他人于死地,其刑法期待可能性相对要小,虽然后果严重,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及可谴责性较小。本案应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这样不仅将先进的刑事理论通过法律引入处理具体案件,还体现了刑事诉讼融法律、情理一体的正义指引。徐汇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调解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39、赊账购物后***欠条构成诈骗罪。2007年6月2日至7月19日,高飞谎称自己是建筑工地水电承包人,多次到张华经营的“大华电线电缆经销处”以支付部分货款、余款打欠条的方法(支付了张华44500元,并为张打下两张共计为115480元的欠条),共计购买了约定价款159980元的电缆,随后低价卖出,从中获取现金89000元左右。7月19日,高飞趁张华向其追要欠款时,与沈某、高某将其所写欠条偷出。次日上午,张华找其交涉时,高飞拒不归还欠款。张华遂将高飞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支付部分货款、高价购进低价卖出而套取现金并窃取欠条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当属无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破坏了婚姻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无效。.感情破裂不易证明,分居事实如何取证?

    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牛某在其家中,因嫖宿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女)发生争执,牛某用力掐住陈某的颈部,致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牛某的父亲得知牛某杀人后,即委托牛某的嫂子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其父亲住处将牛某抓获。在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形之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事先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劝导,犯罪嫌疑人予以拒绝,后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定其自首;如果亲属并未事先进行教育、劝导,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分情况加以对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过程中并不反抗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推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捕或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则表明其抗拒改造,不能认定其有投案的“自动性”。在本案中,牛某的父亲知道其杀人后,为了防止牛某逃脱在未对其进行劝解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牛某抓获,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将牛某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客观效果。牛某之所以能迅速抓获,与其家属的报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鼓励家属的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对牛某酌予从轻处罚。 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徐汇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调解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崇明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二是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质)、报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如果没有客观原因但没有履行,应认定逃避;肇事者受伤后,不如实交待事件情况,虚构身份或离开医院,也应视为逃逸。三是有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崇明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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