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质后未勒索财物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24**人质后未勒索财物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于2006年12月5日下午,利用其在上海市李康家中做保姆的机会,擅自将李康之子李昱麟(2006年5月出生)带至本市其外甥女婿马兰山的暂住处,意欲以此向李康勒索钱财。次日,被告人沈伟在其家属的规劝下,放弃了以婴儿勒索雇主钱财的想法,并于当日中午将李昱麟送回家中。后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伟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罪。被告人沈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沈伟为勒索钱财,擅自将他人的婴儿带至其亲属的暂住地,致使婴儿脱离了自己的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造成了损害后果,故对沈伟不应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伟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罪,判处被告人沈伟拘役五个月。 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争取缓刑。长宁区涉黄刑事法律事务咨询
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疯狂驾驶。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认定依据。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长宁区涉黄刑事法律事务咨询刑事法律事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13.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对“凶器”的理解。一是“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杀人后临时起意***,不宜认定为携带。
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35、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本单位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同时还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如果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物,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汪某系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07年7月其开始负责管理该公司仓库。2007年10月15日至27日期间,汪某利用管理仓库的职务之便,将公司存放在重庆市渝中区某仓库内价值8.7万余元的各类服装私自卖给潘某,获利5150元。2007年11月10日,该公司委派他人管理仓库,在进行盘点时发现物品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法院查明,涉案赃物的所有人为黄某,其事前经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同意后将其个人经营的服装存放于公司仓库。本案中,汪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34、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应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和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他人财物。刑事法律事务在线咨询?虹口区商事犯罪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雇凶杀人后又电话通知停止,但仍将人杀死,不构成犯罪中止。长宁区涉黄刑事法律事务咨询
2012年,小刘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小刘与小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小刘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登记至小王名下。2018年,二人逐渐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日益被消磨,***二人决定协议离婚。然而此时二人因房屋产生争执,小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法院会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吗?判断该房屋到底是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还是小王的个人财产,亦或是二人的共同财产,要先看双方之间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法院会按照协议来进行分割。例如双方签有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当双方没有约定时,需要探究双方更名的真实意思,即小刘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这一行为,到底是*为夫妻间的一个更名,还是赠与?亦或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是夫妻间更名,一般来说该房屋会被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刘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有目的的赠与,例如小刘之所以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是为了维系双方婚姻,那么此时法院在分割房屋时,便会考虑小刘的赠与目的是否实现。假如小刘刚把房屋过户给小王,小王就起诉离婚,那么显然小刘的赠与目的没有达到,小王应将房屋返还。而假如小刘将房屋过户后,双方又继续共同生活了几年,现因为其他事情导致离婚。 长宁区涉黄刑事法律事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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