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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朱某玲、王某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某芝参与合作经营。其间丁某芝之子即被告人李某寄住在店里。自2017年7月初至9月14日止,李某为达到继续借款的目的,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某丰使用。经查,李某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某玲、王某丰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等,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某因无法还款外逃。本案是典型的名“借”实“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利用其母与被害人合伙经商的关系,加之黑龙江省伊春市与江西省信丰县相距遥远,被害人难以发现真相的便利,虚构借钱用于老家拆迁卖木头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透支、网络**等,致使被害人出借钱款的目的落空、且钱款无法收回。应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雇凶杀人后又电话通知停止,但仍将人杀死,不构成犯罪中止。杨浦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34、恶意透支***未必都构成***诈骗罪36朱某在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限额为2000元的金穗卡,经发卡银行领导同意持该卡透支4万元用于个人养殖。农行多次电话催还未果,遂扣发朱某的工资款1万余元用于归还部分透支款。后农行通过当地报刊登催收公告仍未果,遂向该市公安局报案。朱某被抓获归案后,还清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持银行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及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是因经济困难不能及时偿还透支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已还款,不构成***诈骗罪。即使行为人存在恶意透支型***诈骗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超过***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透支,又经过银行催收后不还具有客观上的正当理由,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杨浦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感情破裂不易证明,分居事实如何取证?

20借贷式诈骗,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31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31、驾车撞死人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驾驶员甲在正常行驶中遇到闯红灯强行穿越马路的行人乙,甲立即刹车,仍造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甲发现乙死亡后十分恐惧,驾车逃逸,由于甲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甲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结果,事后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通说,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只要其遵守了交通规则,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应认为其主观上有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但其可能存在民法上或行政法上之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处在于事后逃逸,但事后逃逸行为却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乙是当场死亡,不是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刑法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行为人甲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可否认定“肇事逃逸”?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1)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非自己职务上的行为;(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服务对象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找丙帮忙并非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帮助丁的B公司寻找C公司作为融资渠道的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为丁的B公司融资牵线搭桥,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B、C公司之间的融资谈判,介绍业务成功后,收受了丁给予的60万元感谢费,也是事前与丁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的事项。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范畴。赊账购物后欠条构成诈骗罪。宝山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费用

收受无具体请托事项的拜年、拜节或感谢费,是否属于受贿?杨浦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果发包人不知道**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关系而无效。被**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事实,发包人与**人、被**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人以被**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典》***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属于**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该合同亦无效。 杨浦区经济职务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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