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于本来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比如一方患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同样的道理,一旦登记离婚生效,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就有权与其他的人结婚,如果离婚登记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因为离婚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故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特许经营陷阱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保护自己权益。奉贤区债权债务民事商事代理
对于试用期考核结果,员工不肯签字确认,怎么办?在我们的绩效管理体系中,有一个考核并签字的环节,这个环节很重要,因为这表示员工承认了该考核结果。在试用期,这个考核结果(此处指不合格)一旦确认,则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来解除合同。在转正后,这个考核结果(此处指不合格)一旦得到确认,就意味着企业有了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企业可以单方面调整岗位,而如果是第二次,则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有的时候员工就是不肯签字确认,这种情况该如何操作呢?用人单位要做的是尽量完善考核本身的过程管理,比如:(1)多角度的考核;(2)员工自己参与;(3)考核结果沟通与通知的记录;(4)允许员工对考核结果进行申诉;(5)若申诉,则走正规的调查流程,重新审核考核的结果,以证明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青浦区合同民事商事委托婚前个人自建农房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意味着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及股东与外部第三人关系的公司纠纷案件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约定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而作出行为的效力。因此,即使未经配偶同意,登记方自行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行为仍属于有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考虑因素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因对“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在分配遗产时,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确定。其中,《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0条中规定的“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程度。如是否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扶养,以后是否需要长期扶养等。(2)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的程度。按照扶养时间的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来判定。分给扶养人遗产的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如果对被继承人扶养的程度高于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程度,则可以在遗产分割上多于继承人。(3)遗产情况和继承人情况。分配遗产需要考虑遗产的数量、种类,还要考虑继承人的情况。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来源,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试用期员工工资应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比较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比较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比较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比较低工资标准。举例说明:当地比较低工资标准A=1280元;合同约定工资为1800元时,则B=1800x80%=1440元;本岗位比较低档工资为1500元,则C=1500×80%=1200元。因此,在A、B、C三个工资水平中,取比较大的一个,即1440元。没有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打赢官司。普陀区合同民事商事委托
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其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承担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奉贤区债权债务民事商事代理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要对半分吗32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奉贤区债权债务民事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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