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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工致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致害责任存在以下情况:(1)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帮工人是无偿劳务提供人,不收取报酬,被帮工人是受益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而获得利益,因此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受被帮工人控制或者接受被帮工人的指示而致人损害,在所不问。在一般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特殊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该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的,或者帮工人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但是,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致人损害,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因为,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表明其不接受帮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表明其自身工作不愿受他人之干涉。(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黄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试用期员工工资应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比较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比较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比较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比较低工资标准。举例说明:当地比较低工资标准A=1280元;合同约定工资为1800元时,则B=1800x80%=1440元;本岗位比较低档工资为1500元,则C=1500×80%=1200元。因此,在A、B、C三个工资水平中,取比较大的一个,即1440元。嘉定区合同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的强制执行?

    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50%-30%的生活护理费。(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挪用资金罪是企业和企业高管面临的高发刑事风险,实务中触犯本罪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财产利益,不包括债权人利益;行为主体为民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则涉嫌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三种。挪用资金罪中的“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两百万元;“超期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四百万元。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属于“挪用”,挪用的资金是否属于本单位财产,挪用资金案发前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及挪用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协议的效力。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一定能得到房子吗?徐汇区工伤赔偿民事商事律师价格

一些年轻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黄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要对半分吗32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黄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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