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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致害责任其构成要件:(1)需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该第三人是指雇主与雇员之外的人,不包括同一雇主的其他雇员。该第三人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2)需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害只有是雇员的行为造成时才能产生雇员致害责任的问题。(3)雇员的行为需为从事雇佣活动。(4)雇员的行为需构成侵权行为。若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不发生雇员致害责任问题。如何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只考察雇员的主观过错,不考察雇主的主观过错;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无需雇员的过错,只要造成损害,雇主即应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静安区本地民事商事仲裁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即为争夺遗产而故意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具体要求:(1)主观上,继承人具有杀害的故意,但是动机上应当区分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只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行为人受刑事责任追究,也不能因此丧失继承权。区分时应当注意,当事人实施行为可能具有多重目的,只要是以争夺遗产为主,即可认定其具有本条规定所要求的主观目的。(2)犯罪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3)客观上,实施了杀害的行为,不论行为实施于继承开始之前还是继承开始之后,也不论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长宁区分家析产民事商事委托离婚时调查对方隐匿财产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继承权的取得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定继承方面,在继承人范围上,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不因男女而有差别;在继承份额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遗嘱继承方面,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无论男女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继承人也不会因性别有异而权利不同,男女均平等地作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其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该代位继承既可以适用于男性,也可以适用于女性。在转继承中,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男女性别上亦无差别。,夫妻双方继承权平等,有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继承权。夫妻彼此是对方的顺位法定继承人。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同理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双方约定以外,如发生继承时,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于被继承人一份的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将他人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上传至网站符合行业惯例,且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制作公司向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提供录音制品无偿使用,媒体利用自己管理的传媒为音乐制作公司的录音制品**宣传,这是录音制品行业的惯例。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上述业务合作关系,涉案歌曲录音制品及其简介系权利人主动提供给被诉侵权人所管理的音乐网站的主持**利人没有对录音制品的使用作出特别说明,被诉侵权人有权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先前的惯例进行使用。被诉侵权人将涉案歌曲上载于其网站用于在线播放,未提供下载路径,未提供下载服务,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借助技术手段下载涉案歌曲超出了被诉侵权人的义务范围,因此,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双方的合意,不构成侵权。签了定金合同并给付了定金,一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己便能得到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吗?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发包方是否干预承包方的工作过程。16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就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规定,兹分述如下:1、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的。此时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债权人具有相应的诉权,但没有胜诉权。2、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已经交付。以物抵债协议部分有效。除约定抵债务归债权人所有部分无效,其余有效。债权人无权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但可以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该协议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等法定无效事由的,应认定为有效。16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协议的效力。 电子商业承***,对方拒绝付款怎么办?黄浦区知识产权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恋爱期间给予对方钱款,分手后能要回来吗?静安区本地民事商事仲裁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静安区本地民事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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