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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问题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产生两个,后果:一是确立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对养父母及养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对其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可依《民法典》第1131条分得适当遗产或者依照生父母的遗嘱或遗赠获得,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松江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调解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意味着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及股东与外部第三人关系的公司纠纷案件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约定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而作出行为的效力。因此,即使未经配偶同意,登记方自行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行为仍属于有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虹口区婚前财产民事商事流程介绍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继父母子女能否以法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则分歧较大。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统一的扶养年限的要求,应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扶养期限,以确定是否符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2)具有经济的支持和生活的照顾,如扶养费的负担、生活上的照顾;(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当初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将他人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上传至网站符合行业惯例,且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制作公司向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提供录音制品无偿使用,媒体利用自己管理的传媒为音乐制作公司的录音制品**宣传,这是录音制品行业的惯例。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上述业务合作关系,涉案歌曲录音制品及其简介系权利人主动提供给被诉侵权人所管理的音乐网站的主持**利人没有对录音制品的使用作出特别说明,被诉侵权人有权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先前的惯例进行使用。被诉侵权人将涉案歌曲上载于其网站用于在线播放,未提供下载路径,未提供下载服务,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借助技术手段下载涉案歌曲超出了被诉侵权人的义务范围,因此,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双方的合意,不构成侵权。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静安区商业秘密民事商事调解

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松江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调解

    继承死亡时间的推定数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难以确定实际死亡时间的,处理死者之间的相互继承问题,需要通过死亡时间推定制度来确定死亡顺序。整体理解《民法典》本条第2款规定,应当认为该款包含四个步骤及相对应的四个具体规则:(1)数人的死亡时间能够确定,应当根据认定的实际死亡时间确定其死亡顺序和彼此的继承关系;(2)数人的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一起死亡的继承人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死者被推定为先死亡,目的是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3)死者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如死者的辈分不同,如父(母)子(女)之间、(外)祖孙之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目的是使继承尽量按照自然的顺序进行;(4)死者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如死者的辈分相同,如兄弟姐妹之间、配偶之间,则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其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从死亡时间推定的角度理解,应当*指上述后三个步骤和规则。 松江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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