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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继承权的取得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定继承方面,在继承人范围上,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不因男女而有差别;在继承份额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遗嘱继承方面,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无论男女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继承人也不会因性别有异而权利不同,男女均平等地作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其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该代位继承既可以适用于男性,也可以适用于女性。在转继承中,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男女性别上亦无差别。,夫妻双方继承权平等,有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继承权。夫妻彼此是对方的顺位法定继承人。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同理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双方约定以外,如发生继承时,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于被继承人一份的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民事商事纠纷具体包括公民或企业之间发生的财产、人身损害纠纷。虹口区名誉权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即为争夺遗产而故意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具体要求:(1)主观上,继承人具有杀害的故意,但是动机上应当区分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只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行为人受刑事责任追究,也不能因此丧失继承权。区分时应当注意,当事人实施行为可能具有多重目的,只要是以争夺遗产为主,即可认定其具有本条规定所要求的主观目的。(2)犯罪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3)客观上,实施了杀害的行为,不论行为实施于继承开始之前还是继承开始之后,也不论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闵行区土地房产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并由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通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有的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有的一方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闵行区土地房产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实际施工人雇佣民工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件的权利救济途径。虹口区名誉权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答: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虹口区名誉权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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