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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问题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产生两个,后果:一是确立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对养父母及养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对其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可依《民法典》第1131条分得适当遗产或者依照生父母的遗嘱或遗赠获得,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婚前个人自建农房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浦东新区商业秘密民事商事案件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发包方是否干预承包方的工作过程。16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就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规定,兹分述如下:1、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的。此时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债权人具有相应的诉权,但没有胜诉权。2、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已经交付。以物抵债协议部分有效。除约定抵债务归债权人所有部分无效,其余有效。债权人无权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但可以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该协议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等法定无效事由的,应认定为有效。16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协议的效力。 松江区土地房产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实际施工人雇佣民工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件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其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承担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2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当属无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破坏了婚姻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无效。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比较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民事商事纠纷具体包括公民或企业之间发生的财产、人身损害纠纷。

    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50%-30%的生活护理费。(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山区保险理赔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浦东新区商业秘密民事商事案件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浦东新区商业秘密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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