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都必须有一个依法从事刑辩的观念:依法辩护角度,不是说根据事实法律来辩护,我讲的是律师的刑辩正当性的问题。这是一个观念问题。我前两天晒了一张二审的判决书,本来一审被判刑,二审改判死缓。我发现群友在肯定我工作的同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觉得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有人这么认为:你的工作虽然成功了,但是实际上对社会来讲未必是有利的,我想这是对我们律师的刑辩的正当性不太了解。我首先想跟大家说的是律师的业务是各种各样的,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大的分工有做诉讼的;有做非诉讼的。在诉讼里面也有各种各样的部门法人律师,各种各样,但是律师所有的业务能够体现在法律上的只有刑辩业务。因为在我们法律里有一个条文,提出了律师的刑辩。它是这样描述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显然指的不只是他自己辩护,也还可以找他人辩护,叫获得辩护,这个获得辩护主要是律师的辩护,我们这样理解。其实律师的刑辩工作是在落实我国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公民不专业,所以让专业律师来辅佐他,这是其一。刑事辩护的阶段都有哪些?挪用公款罪检察院批捕阶段拿到谅解书还会判刑吗
刑事辩护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单独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涉嫌抢夺被批捕可以缓刑辩护吗?刑事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刑事辩护有几种?我国的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辩护,委托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当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刑或者因经济困难等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辩护有什么技巧?1、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和声调高低。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字字千钧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诘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声调宜清晰洪亮,注意抑扬顿挫,但不能高声喊叫,也不宜象演戏似的“忘却自我进入角色”。2、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普遍基础。
刑事辩护流程有什么?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的安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门用的介绍信。刑事辩护策略有什么?挪用公款案检察院批捕阶段律师会见可以带衣服进去吗?
刑事辩护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挪用公款罪检察院批捕阶段拿到谅解书还会判刑吗
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普遍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普遍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普遍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挪用公款罪检察院批捕阶段拿到谅解书还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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