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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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噪声对人及设备有较大的破坏力。达到120dB的噪声级,即使短时间也会对人造成长久性听力损伤;超过135 dB时,会使电子仪器发生故障;超过150 dB时,元器件可能损坏。在特强噪声作用下,会使材料或结构产生疲劳而断裂——声疲劳现象。
人们平常接触到的噪声级一般相对较低,所以常规声级计在设计时,其测量范围一般覆盖在20dB~140dB之间。随着我国大型机械、**、交通项目等的快速发展发展,对高声级的测量需求越来越多,对声级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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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源室声场的产生
声源室产生的声音应稳定,并且在测量频率范围内具有连续的频谱。如果使用滤波器,至少应使用1/3倍频程的带宽。如使用宽带噪声,其频谱形状应确保在接收室内高频段有足够的信噪比(推荐使用白噪声)。这两种情况,声源室内声源频谱在相邻1/3倍频程之间的声压级差均不允许大于6dB,
声源功率宜足够高以使接收室内的声压级在任何频带比背景噪声声压级至少高10dB。如不能满足这一规定,应按6.6修正。
如果声源箱内不止一个扬声器同时发声,扬声器应按同相驱动,或者用其他方式保证其辐射是均匀的和无指向性的(见A.1.3)。允许同时使用多个声源,只要它们的型号相同并且以同样大小的电平但不相干的信号驱动。当使用单个声源时,至少应放置两个声源位置。如果两个房间容积不同,在计算标准化声压级差时,应选择大房间作为声源室,不允许采用相反的方法。计算表观隔声量时,*单方向测试或两个方向测试的结果都可使用。即扬声器位置是在同一个房间内,或者交换声源室和接收室以相反的方向重复测试,并在每个房间内取一个或多个声源位置.
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在深入推进建筑绿色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绿色建筑重建设、轻运行的现象仍然存在,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绿色建筑项目较少,居住建筑评价标准较低,工业建筑尚未要求***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等,亟待从立法层面深化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工作部署,解决绿色建筑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引导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行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隔声检测设备仪器,欢迎咨询!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绿色专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篇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绿色专篇的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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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提高和创新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工程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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