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房屋是采用块体及砂浆筑而成的以砌体墙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由于经济条件、材料及业术限制,我国在20世纪50一80年代建造了大量的砌体房屋。该类房屋就地取材、不需要模板性淼施工设备,具有施工万便、造价低等优点,且该类房屋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耐火性、隔热性用性能,因此被厂泛应用于城市和乡镇住宅建筑中。2021年7月20日前后,以郑州为中心... 【查看详情】
房屋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场,也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房屋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在人为 或 自然的因素作用下,不可避会发生生材料老化、结构损伤的情况,长年累积势必浩我房屋性能的退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为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及满足安全使目的需求,需要对这类既有述筑进行签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加固、改造或拆陈。这是房屋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有助于... 【查看详情】
芯样在碳化箱内的下列快速碳化时间宜进行预测:1)芯样试件内侧端面碳化深度达到D时的时间T;2)芯样试件内侧端面碳化深度达到限定值C的时间Tz;3)芯样试件外侧端面碳化深度达到限定值C的时间T。4将芯样试件分成2组~3组,每组芯样实际碳化深度**值应接近**值D。5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查看详情】
对于不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采用结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既有结构应采用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但参与组合的荷载应取结构经历过的荷载最大值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荷载值中的较大值。2对于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可采用准长久组合或频遇组合。对于既有结构... 【查看详情】
既有结构除应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外,尚应考虑可能出现的、碰撞、洪水、火灾等偶然作用;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考虑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对于结构不可抗御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岩崩、地面坍陷等自然和人为灾害,不得按本标准进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建筑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可分成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构件的连接和构造... 【查看详情】
我国基本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愈来愈多,施工振动对周围房屋损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施工振动主要有以下类型:拆除旧房子倒塌的振动用大锤拆除房子部件的振动挖掘机械施工振动爆破施工振动打桩和夯实施工振动等。房屋受振动影响大小。其表现形式为房屋墙皮剥落、墙体裂缝、地板裂缝、基础变形或下沉等,重者甚至房屋倒塌。事实上,房屋振动后损坏的情况和... 【查看详情】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对抗震或其他抗灾设防区的民用建筑,具抗灾及灾后忱复重建前的检测与鉴定均应与本标准的结构可霏性鉴定相结房屋建筑灾后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存可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山及邻近的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牢固性的鉴定、对必须防范人为破坏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句括结构构件抗爆能力的... 【查看详情】
带负荷加固。施工**方便,也较经济。是用于构件(或连接)的应力小于钢材设计强度的80%时,或构件无甚大损坏(破损、变形、翘曲等)的情况下。此时为了使新加固杆件参与受力,有时需要对被加固杆件采取临时卸荷的措施。另外,在加固时应注意不影响其他构件的正常使用。卸荷加固。适用于结构损坏较大或构件和连接的应力状态很高,需要暂时减轻其负荷时。对某些主... 【查看详情】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一级鉴定时,除本章各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2)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 【查看详情】
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查看详情】
高位顶升纠偏加固研究,由于建筑物梁柱节点固结,所以顶升技术性强、施工组织难度大。钢柱顶升施工过程中建筑物不均匀沉降会使建筑物的梁板产生附加内力,过大的附加内力将导致梁板破坏,继而威胁建筑物的全;钢柱顶升过程中,基础的前期沉降会导致顶升梁随桩基一起下沉,千斤顶加荷、原有桩基破坏会使顶升梁产生一定挠度。过大的变形不仅使顶升梁本身破坏,还会导致... 【查看详情】
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