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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房子突然多了十几名继承人由于李先生没有留下遗嘱,他留下的遗产原本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操作。也就是说,李先生遗留的房产除了配偶张女士以外,李先生的母亲、子女都拥有继承权。李先生去世后,房子没有分割前,李先生的母亲又于2013年离世,这也就导致了李先生的三位兄弟也拥有了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但是,李先生的三位兄弟都年岁已高,都居住在外地,根本不可能前来配合办证。更令张女士崩溃的是,李先生的大哥也在不久前去世,这就导致李先生大哥的妻子及其子女也有相应的转继承权。好在李先生的两位兄弟与李先生大哥的妻儿愿意签署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书。并在他们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书,随后寄到深圳。**终,张女士拿到了宝贵的继承房产的公证书,凭着公证书很快就办好了房产过户,也顺利为孙子报名上了学。中华遗嘱库成为《中国不动产》合作单位。广州朋友问遗嘱咨询的地方吗

法院案例: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儿所有。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H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显然,在这个案例中,H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为什么呢?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生活中,被继承人过世之后,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以对财产进行继承,一个是遗嘱继承,另一个就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按照继承顺序是非常简单的,也是很常见的。但为了避免子女众多引起财产上的纠纷,因此写下遗嘱也是非常好的方式,根据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重庆有人认识遗嘱咨询的自书遗嘱具备法定格式,书写完毕并署名、注明年月日,就产生法律效力了。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如何改变人们的生活?这是近期的社会热点议题。其中,《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新规定更是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民法典》的继承篇针对继承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继承篇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亮点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初千一百三十六、初千一百三十七条)遗嘱可以打印或者录像,但暗藏玄机。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均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现实中,只要两名见证人串通一气,很容易伪造打印遗嘱。防范这种情况,一定要主动对遗嘱进行登记备案。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严格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则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1,立遗嘱人生前就为特定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并未生效,但居住权却已经登记设立,如果之后遗嘱无效、被撤销,势必与已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产生矛盾;第2,若适用登记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特定对象将无法实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利于权利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应当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设立。那为什么还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呢?特定对象在取得居住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为了公示自己的居住权,当发生争议时,已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一方受法律保护,可优先享有权利。母亲是否有权赠与该房屋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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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广州朋友问遗嘱咨询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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