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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位老人在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三个子女。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的孙子韩琦。韩小莲却对遗嘱提出质疑。各方就此产生争议,韩琦以自己的父亲韩小华和两个姑姑韩小莲、韩小丽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韩某与赵某的遗产。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然而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为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配偶胡某。韩小莲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案例中,韩小丽及其配偶胡某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丽帮助父母订立的代书遗嘱实际也是无效的。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比较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做遗嘱咨询服务

为何房子突然多了十几名继承人由于李先生没有留下遗嘱,他留下的遗产原本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操作。也就是说,李先生遗留的房产除了配偶张女士以外,李先生的母亲、子女都拥有继承权。李先生去世后,房子没有分割前,李先生的母亲又于2013年离世,这也就导致了李先生的三位兄弟也拥有了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但是,李先生的三位兄弟都年岁已高,都居住在外地,根本不可能前来配合办证。更令张女士崩溃的是,李先生的大哥也在不久前去世,这就导致李先生大哥的妻子及其子女也有相应的转继承权。好在李先生的两位兄弟与李先生大哥的妻儿愿意签署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书。并在他们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书,随后寄到深圳。**终,张女士拿到了宝贵的继承房产的公证书,凭着公证书很快就办好了房产过户,也顺利为孙子报名上了学。深圳爷爷想做遗嘱咨询的地方吗立遗嘱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情况;对财产如何进行安排的内容。

本以为,强制公证取消后,房产过户会变得简单。但深入各省市的继承过户流程才发现,取消强制公证也只不过是将原来公证处的文件要求“转移”到了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己进行审查而已,各项开具证明的环节仍是一点没有减少,该跑的还得跑。02不动产登记的困惑不动产继承过户手续时,老百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的“遗嘱”,成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面临的一项难题:很难确定当事人提交遗嘱的真实性。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到底是精神状况正常时签署的,还是已经老年痴呆的时候签署的?到底是老人家自己的意愿,还是子女家人保姆胁迫的?所以即便继承人提交了遗嘱,不动产登记中心也要多方求证。03强强联合,共同解决市民继承过户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作为自然资源部主管的面向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官方媒体,《中国不动产》与中华遗嘱库达成***合作关系,共同聚焦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理论研究能力,促进制度体系完善。中华遗嘱库将借助其已经建立的一整套符合法律规定的软件和硬件流程,通过专业登记软件,借助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精神评估、密室登记、指纹扫描、现场影像、专业见证、文件存档和保密保管等功能,使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性得到了有力保障。

现在还流行“入库”立遗嘱,在中华遗嘱库中订立遗嘱,都有一套严谨的程序。由两名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市民前来核对时会按手印并签名确认,然后封存入库。长期以来,遗嘱保管传递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但是,立遗嘱并不是遗嘱服务的结束,而是遗嘱服务的开始。遗嘱的保管和传递问题关系到遗嘱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公信力,是否能够消除继承人之间的猜疑和误解,对发挥遗嘱促成家庭和谐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遗嘱库的**创新服务体现在遗嘱保管传递上。采取“临时库、中转库、长久库”三级保管体系,采取多级授权等管理方式,确保遗嘱的安全。关于遗嘱效力的问题,以***一份遗嘱为准,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的有效要件即可。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遗嘱。遗嘱要求还是比较严谨、专业,建议找专业机构订立。在中国,市民可以去以下地方咨询办理遗嘱:中华遗嘱库为年满六十周岁、资产不超过一套房的市民提供**遗嘱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面向非公益客户提供专业市场化服务。登记到死者名下不违反依申请登记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尽管被继承人死后,他对继承人已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只要他还留下了遗产,而且只要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状况存在,法律就不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来剥夺他们继承必要遗产的权利。遗产份额到底应该留多少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呢。这一方面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数额有一定的关系,但更与应得到“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的具体状况有关。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确定“必要遗产份额”的数额,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在失去被继承人后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及教育、医疗之所需,原则上起码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生活保障标准。为了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须表达清晰明确。广西哪里能帮我做遗嘱咨询哪些比较好的地方

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北京做遗嘱咨询服务

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登记到死者名下另外还有两种可以登记到死者名下的情形。一种就是死者生前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及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即告去世。这种情况有人机械套用民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认为死者签订合同无效因而不可办理登记。实际上,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判断应以签订合同时为准,否则生前交付的房款、债务都能一笔勾销。“契约应当得到履行”,这是法治国家通行的法谚。即使我国民间也有父债子偿的俗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即继承其一切法律地位,包括诉讼中、买卖合同上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被继承人名义要求卖房人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等。卖方也可要求继承人承担交付房款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被继承人名义与卖方一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到被继承人名下后再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因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享有购房合同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未经登记不享有不动产物权权利。另一种情形是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中,主要是在登记基础比较薄弱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果可以明确初始权利人但尚未确定继承人。北京做遗嘱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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