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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婚后加名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房子应归谁?

男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男方购买某房产一处,为此,男方支付首付款并以自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后男方与女方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二人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加名的变更登记,将上述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产权为二人共同共有。随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男方父母认为,是自己出资为儿子买房,房产应属其夫妻二人共有,为此,男方父母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父母的请求,该房屋由儿子、儿媳共同共有。裁判理由男方父母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男方对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而且在房屋取得产权并注销***后也没有要求男方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且,男方作为男方父母***的孩子,购买案涉房屋时以男方的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是基于男方婚前父母的赠与而取得,房产为男方所有。因此男方在婚后为女方加名的行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且经过登记,赠与完成,房屋属男女方共同共有。 办了婚礼却没有领证,怎么处理财产纠纷?扬州如何起诉离婚律师咨询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即使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离婚纠纷也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在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户籍、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宝应县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认定。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表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首先、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为获取证据**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宜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若夫妻离婚时子女仍未成年,该房屋分割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可结合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等确定房屋归属,由取得房屋产权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分得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因房屋购买及还贷过程中未成年子女均未出资,宜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酌情适当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婚后父母全款买的房子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因长期分居诉求离婚的较为普遍,但是并不是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就可以被判令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在于维护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的稳定,避免夫妻双方轻率离婚,从而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分居导致离婚不仅要考虑到夫妻分居的生活形态,还要考虑到夫妻分居的现实原因,尤其还要满足法定的时间标准和调解程序。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动维护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加强对夫妻分居导致离婚情形的正确理解,统一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民法典规定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应准许。常州如何快速离婚

夫妻内部对债务的约定,对外有效吗?扬州如何起诉离婚律师咨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扬州如何起诉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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