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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早在2005年就开始关注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根据她的研究,被执行人不配合、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案外人阻挠等是探望权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没有针对性,从而难以对被执行人产生震慑效果。 “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情感纠葛,带有非理性成分,未成年子女成为被一方或双方利用的‘砝码’,使得探望权执行雪上加霜。”陈爱武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未直接抚养方在情感上的滋润,由于部分夫妻在离婚时矛盾重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后,直接抚养方认为孩子与对方已经不再有关系,从而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实现探望权。离婚纠纷可以调解吗?常州如何净身出户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江都区如何快速离婚流程是怎么样离婚纠纷中有两个子女如何判决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8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比较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根据比较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是主要的争议焦点。除此之外,在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也越来越常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院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够支持精神损害这项诉求呢?精神损害是一个特有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具体能够赔偿多少钱,要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等来综合确定。 离婚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现实生活中,时常会遇到存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不知道账户密码无法支取存款的情况,这时候,继承人若要支取存款,一般来说有两种途径。一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处。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银行凭法院的生效文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当然,在诉讼中,继承人需要根据继承的方式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为合法继承人。如主张根据遗嘱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如主张根据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权利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并且证明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什么手续?调解离婚诉讼律师代理

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80万”有效吗?常州如何净身出户离婚损害赔偿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常州如何净身出户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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