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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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Q44.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5.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纠纷中可以调整违约金数额吗?南京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若**人无法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则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若**人无法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则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无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影响到该买卖合同能否履行。 江都区承揽合同纠纷效力问题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处理?

诉讼请求明确的应用方法合同纠纷案件选择诉讼请求时,要考虑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可以进行准确界定。1、关于金钱债务给付案件**简单的一个方法是做类案检索。比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起诉主张要求返还、归还,还是偿还借款准确?利息怎么给,是用支付,还是给付?虽然用归还和偿还本质基本没有区别,但是归还意味着***还款日之前还清,偿还有追讨逾期款项的意思,并且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如买卖则以交付居多,而价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当以支付适宜。这些都可以通过类案检索,看一看法院怎么判决,在判决书主文中是如何的表述,效仿学习。

规则七:**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若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各买卖合同均有效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是对多重买卖合同效力的明确。我国采取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时,除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债权合意即债权行为外,尚须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人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向先买受人交付或转移登记标的物之前,**人对其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仍享有处分权。此时**人与先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Q40.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案件中如何提供证据?南京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南京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规则五: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首先从特定条款的重复性、不特定性和双方交易地位、有无协商等方面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确认为格式条款后再根据条款内容和提请相对人注意等情况认定条款效力规则描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专门协商的条款,这是《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实践中,要在把握好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和未与对方协商两个**认定标准的前提下,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等方面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特别规定就是为了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民法典》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义务,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498条规定了解释格式条款时歧义不利于提供者。随着网络购物的高速增长,格式条款被各大电商平台广泛应用,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南京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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