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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赠与女方单独所有,还能撤销吗?
婚前买房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婚后转移至配偶名下单独所有。现男方主张附条件赠与,要求撤销。法院认为,男方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孙某,孙某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针对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男方对赠与房屋已不享有撤销权。男方主张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女方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但男方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赠与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离婚时房屋拆迁,要如何分割?离婚子女抚养

    离婚时,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帮助的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广陵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吗?

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后可否撤销呢? 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这叫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除了签订协议外,还要加名或者公证,这样才不会事后被撤销。

无论是约定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或是约定与被告共同共有,都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对于这种赠与,法律规定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之外,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本案中即为不动产变更登记前,原告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另,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赠与合同与其他赠与关系不同之处在于,该种赠与系以夫妻感情作为基础而产生,其设立目的应有增进夫妻互信、加深感情、维系夫妻关系稳定之意。

而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当被执行人不配合探望权执行时,法院是否同样可以采取将被探望子女领交探望人的方式? 王建平认为,在探望权案件中直接将子女领交探望人的方式并不合适。未成年子女不是探望权行使的义务配合主体,父母一方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强行探望,也无权请求法院强制未成年子女配合。 陈爱武也认为,法院一般不可以采取将被探视的子女领交探视人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涉及的是探视行为,从行政法中比例原则角度来说,无须采取更为严厉的“领交”子女的方式实现探视权。如果直接抚养人拒不接受和解和说服,拒不配合探视,则构成非良善父母,探视权人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担任监护人。 “孩子是人不是物,更不是执行的客体,探望权执行应当注意呵护孩子敏感的自尊心,并在和缓的环境下实施探望,直接抚养方的配合是实现探望权的重要因素。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依然是重要选项。”陈爱武说。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离婚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具体分为三大类:一是离婚问题。感情已破裂是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外遇及家庭baoli作为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这两种情形的认定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法院对该标准的认定也较为严格,必须在当事人有十分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认定,故我们选了几个案例让大家充分了解外遇及家庭baoli的认定标准。二是子女抚养。三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明确。 离婚纠纷中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高邮市调解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费是一成不变的吗?离婚子女抚养

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综合以上两方面考量,可很大程度地避免当遗嘱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发生。离婚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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