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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赠与女方单独所有,还能撤销吗?
婚前买房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婚后转移至配偶名下单独所有。现男方主张附条件赠与,要求撤销。法院认为,男方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孙某,孙某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针对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男方对赠与房屋已不享有撤销权。男方主张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女方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但男方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赠与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江苏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高邮市如何净身出户离婚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家是幸福温馨的港湾,枕边人也应是值得信赖的队友,切莫让***处分摧毁了这份信任和爱:1、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有限度。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共同财产具有合法性。但是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作出处分的,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签订的未获追认的协议,对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协议对于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并阻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但签订协议一方仍有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物的处分都应当谨慎对待。2、合同相对方需留意排查风险。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处分、无权处分的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可能会导致合同对被***人不发生效力,也可能合同有效但因无权处分客观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债权人、担保权人、二手房买家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在房屋为共有的情况下,尽量让共有人一起到场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宜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若夫妻离婚时子女仍未成年,该房屋分割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可结合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等确定房屋归属,由取得房屋产权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分得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因房屋购买及还贷过程中未成年子女均未出资,宜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酌情适当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离婚纠纷关于彩礼可以退还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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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江苏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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