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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不支付抚养费,违约金支持吗?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抚养费本质上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但往往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父母在离婚后,以各种理由和方式躲避甚至不支付抚养费。离婚,不仅让男女双方“一刀两断”,同时也成了“断绝血缘”关系的一把利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夫妻财产约定怎么写才有效?情感破裂离婚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婚后加名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房子应归谁?

男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男方购买某房产一处,为此,男方支付首付款并以自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后男方与女方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二人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加名的变更登记,将上述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产权为二人共同共有。随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男方父母认为,是自己出资为儿子买房,房产应属其夫妻二人共有,为此,男方父母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父母的请求,该房屋由儿子、儿媳共同共有。裁判理由男方父母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男方对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而且在房屋取得产权并注销***后也没有要求男方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且,男方作为男方父母***的孩子,购买案涉房屋时以男方的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是基于男方婚前父母的赠与而取得,房产为男方所有。因此男方在婚后为女方加名的行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且经过登记,赠与完成,房屋属男女方共同共有。 如何起诉离婚律师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时,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帮助的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

    对于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注销户籍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父母离婚,有抚养权一方能直接变更子女姓名吗?邗江区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纠纷中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情感破裂离婚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情感破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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