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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对于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注销户籍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广陵区诉讼离婚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时常会遇到存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不知道账户密码无法支取存款的情况,这时候,继承人若要支取存款,一般来说有两种途径。一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处。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银行凭法院的生效文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当然,在诉讼中,继承人需要根据继承的方式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为合法继承人。如主张根据遗嘱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如主张根据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权利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并且证明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协议离婚损害赔偿对方在看守所可以起诉离婚吗?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为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到法院起诉离婚,首先要预交50—300元的案件受理费给法院,若涉及的离婚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也需按照0.5%交纳。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赠与女方单独所有,还能撤销吗?
婚前买房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婚后转移至配偶名下单独所有。现男方主张附条件赠与,要求撤销。法院认为,男方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孙某,孙某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针对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男方对赠与房屋已不享有撤销权。男方主张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女方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但男方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赠与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离婚纠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生活中,父母出资购买或者建好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这种情况比较常见。近些年来,房产价值节节攀升,个人观念变化,此类情形下的房屋,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并不少见。假如某天,父母声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归子女,因为他们从未将房屋赠与给子女,而是委托子女代为持有;但子女否认父母的诉求,主张父母当年就已把房屋赠与给子女了,法院该怎么判?如果子女承认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应是其父母,他或者她**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因故代其父母持有该房屋而已,而子女的或者父母的债权人则主张该房屋是子女或者父母的财产并且应当纳入强制执行财产以冲抵债务的,法院又将该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子女、债权人之间围绕该类房产归属争议,各地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是有分歧的,裁判观点也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三种不同裁判意见:(1)将该类房屋认定为赠与,属于产权证上署名人的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法院认定其是委托代持,产权归委托子女代持的父母所有。(3)法院认定其为家庭共同财产。法院秉持前述任何一种观点裁判的案例,都有的。 离婚时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吗?高邮市起诉离婚诉讼律师代理

离婚纠纷可以调解吗?广陵区诉讼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是主要的争议焦点。除此之外,在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也越来越常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院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够支持精神损害这项诉求呢?精神损害是一个特有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具体能够赔偿多少钱,要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等来综合确定。 广陵区诉讼离婚损害赔偿

江苏宁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刑事辩护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法律意见等; 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3.在一审、二审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6.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代为控告、参与协商、谈判、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支持公诉等; 7.刑事案件申诉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 民商事诉讼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纠纷; 2.劳动人事等仲裁或诉讼,雇佣或劳务合同纠纷; 3.肖像、名誉、荣誉侵权纠纷; 4.侵犯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纠纷; 5以上相关纠纷前期非诉讼处置;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业务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的谈判、诉讼; 2.个人或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筹划; 3.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见证; 公司法律业务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 劳动人事业务的公司,致力于发展为创新务实、诚实可信的企业。江苏宁扬律所深耕行业多年,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合同债务纠纷。江苏宁扬律所不断开拓创新,追求出色,以技术为先导,以产品为平台,以应用为重点,以服务为保证,不断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提供更优服务。江苏宁扬律所始终关注商务服务行业。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价值,是我们前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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