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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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守约方会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并请求按照实际损失获得赔偿额,法官较少运用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更易引发争议的是违约金过高时,法官到底应不应该酌定减少?具体如何酌定?由于涉及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如何恰如其分进行干预,事关判决公允。本文将通过部分司法案例展示相关司法观点,以供参考。合同案件中如何提供证据?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数额

Q3.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不能。承包人不得就不动产行使留置权,但其有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数额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方面分类,合同**终法律状态一般可以归类为有效与无效两方面,而据此可以主张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如果合同无效,则当事人应当主张缔约过失责任;(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针对违约行为展开争议,可以主张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具体每种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主张违约责任,一定要与诉讼目的结合。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需要同时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而我们日常**常见的,可以说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多说一句,这种情况在其他类型纠纷中并不一定适用。如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对于未登记的房产,原告直接起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依法分割该房产,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未确权的房产主张分割,原告应当首先诉请确认份额,这是基于不同法律环境的特点。而且,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我国遵循损失填补原**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规定沿用原合同法。 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多份买卖合同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应以文义解释作为起点,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中心的目的解释为主要解释规则,习惯解释作漏洞补充,诚信原则决定解释方向,各规则综合运用并相互印证,选择真实、**终、更优解释。🔹规则描述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就同一事项,不同合同条款约定存在***。要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解释规则并相互印证。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起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是合同解释的依据。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中心的目的解释是解决数份合同***条款解释选择问题的主要规则。作为辅助规则的习惯解释,起到漏洞补充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合同解释的方向。应综合考虑各解释规则,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终达到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公正裁判的目的。经过以目的解释为**的解释选择后,**终的结果呈现三种形态:一是真实意思条款排除虚假意思条款;二是**终约定排除阶段性约定;三是选择更优解释条款。 合同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如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数额

    Q5.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的,其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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