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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Q29.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可以。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宝应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因而其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等特征。🔹规则描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依法或依约定而享有的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承租房屋的权利。(原)《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提**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注:《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南京合伙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中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Q2.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法条链接:《民法典》***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Q1.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不能。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赠与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以上第2、第3种情形,对于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充分的背后因素,实际上是“穿透式审判”的案件审理方式已经取得司法实务的共识。类似的还有《九民会议纪要》第42条关于“撤销抗辩”。该条规定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但是要注意: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江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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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某些领域,实际损失是难以量化的,例如机会成本的举证。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方面的判罚标准,在难以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采纳固定的赔偿标准。例如《著作权法》第54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即,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情况下,《著作权法》规定了500元-500万元区间的酌定赔偿额。虽然是否能涵盖那些无法量化的损失不得而知,但从立法本意上,至少肯定了只要存在不合理、非合约行为就会造成损失的客观性。相比侵权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合同提前协商、确定的过程本身就蕴含缔约各方对于合作行为的价值判断,这种情形下,只要不存在地位、赔偿能力等个体因素上的差距,更多地尊重意思自治,减少公权力介入,不失为维护判决公允性的有效途径。宝应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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