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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中曾发生的某女演员坠楼事件,在当时属于轰动性比较强的新闻,这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和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方负有将该情况向买受方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这一情况,使顾先生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买房的决定,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的情形。或者李女士和中介方在对于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顾先生,顾先生亦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但在本案中,法院结合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情况告知书》也由顾先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事实,且带看的中介方工作人员亦出庭作证,表示曾多次告知顾先生真实情况,因此对于李女士和中介方的陈述予以采信。对于顾先生提出其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顾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支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江都区起诉离婚律师咨询

从上述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分居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分居的生活形态、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夫妻分居的时间等。从夫妻分居的生活形态而言,必须是夫妻双方分住在不同的房屋;从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而言,必须是夫妻双方因主观原因导致的,并非客观原因导致的,也即是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从夫妻分居的时间而言,必须是连续不间断满足法定时间的分居,不能时断时续或者周期性的分居。若夫妻双方因主观原因均不愿意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且连续不间断分住在不同的房屋(按照法律的规定满2年或者1年),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无调解和好的情形下,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上述才是对夫妻分居导致离婚的正确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尤其要避免机械地根据夫妻长时间分住在不同的房屋就认定达致离婚的法定条件,从而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江都区起诉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房屋拆迁,要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请求予以支持。【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34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497号】16、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般情形下,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提出要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下一代孩子行使探望权的主张,虽然合情合理,但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抚养非法定职责,是否探望及支付抚养费属于个人意愿,由父母自行决定处理。然而,原、被告及其家人应当尊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子女曾经付出的大量心血,与子女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父母一方应多创造机会给他们团聚,既能消除老人的担忧,也能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675号、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峡民初字第825号、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2231号】17、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并未达到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条件,但子女自幼确实随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长,在法院判决抚养权后,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应保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孩子合理探望权。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离婚时,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帮助的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离婚纠纷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扬州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流程是怎么样

恋爱期间的借款该如何认定?江都区起诉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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