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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证的现象,在现在的社会非常普遍。两人先同居,过了一段时间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补办婚姻登记”。从同居开始到补办婚姻登记的这段时间,当事人双方究竟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还是普通男女朋友的关系呢?司法审判对上述问题怎么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日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在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如果认定同居到领证期间属于夫妻关系,该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如果不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则该期间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广陵区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向子女出资被认定为借款的情形非出资方子女出具的收条可以认定为借款婚后,女方父母出资买房,男方向女方父母出具收条,即可以证明借款事实,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描述出资情况的协议不视为赠与协议父母出资为儿子买房,双方根据出资情况签署协议,如果协议的内容没有体现父母有赠与的意思,则不能根据该协议认定为赠与。出具放弃产权承诺不能证明赠与成立父母为了帮助子女买房时办理**而向银行出具承诺书声明放弃房产首付款权益及房产权益,不能证明父母自愿赠与该钱款。部分汇款凭证中备注借款可作为借贷成立的证据父母作为借贷一方已经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且部分款项备注借款可初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即使借条系事后补签,仍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也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系赠与。 镇江离婚律师离婚纠纷中有两个子女如何判决抚养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观点评述:建议在招聘内容中不要加入与招聘岗位无关联的描述,某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发出的招聘公告存在“某某地区的人除外”“女性除外”“身高180以下的除外”“乙肝患者除外”等描述,即构成就业歧视,存在较**律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中曾发生的某女演员坠楼事件,在当时属于轰动性比较强的新闻,这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和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方负有将该情况向买受方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这一情况,使顾先生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买房的决定,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的情形。或者李女士和中介方在对于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顾先生,顾先生亦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但在本案中,法院结合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情况告知书》也由顾先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事实,且带看的中介方工作人员亦出庭作证,表示曾多次告知顾先生真实情况,因此对于李女士和中介方的陈述予以采信。对于顾先生提出其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顾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支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纠纷关于彩礼可以退还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纠纷中家务补偿如何判决?广陵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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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早在2005年就开始关注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根据她的研究,被执行人不配合、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案外人阻挠等是探望权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没有针对性,从而难以对被执行人产生震慑效果。 “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情感纠葛,带有非理性成分,未成年子女成为被一方或双方利用的‘砝码’,使得探望权执行雪上加霜。”陈爱武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未直接抚养方在情感上的滋润,由于部分夫妻在离婚时矛盾重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后,直接抚养方认为孩子与对方已经不再有关系,从而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实现探望权。广陵区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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