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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企业商机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按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被告按习俗接收了原告较大数额的彩礼。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被告按习俗接收原告较大数额的各种礼金,都属彩礼范围,综合认定彩礼167600元,金额较大。原告是为了与被告结婚而给付,给原告家庭造成一定负担,双方现已离婚,被告占有该彩礼与法不符,属于返还的范围。但是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被告曾为原告怀过一个孩子,后被告由于身体健康的原因终止妊娠,给被告身体带来一定的伤害,且双方订婚、结婚的时候有一部分已经花费,故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55000元。综上,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55000元。 刑事案件如何认定立功?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拿到一个案卷的案卷证据资料,首先需要对这些案卷证据资料进行整理,将它们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类、摘抄、梳理。整理证据资料的过程,就像读书,将一本书读薄,将全案几百卷案卷材料浓缩、简化,并对存疑的、关键的证据做出适当的标注。具体来说,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进归类、摘抄、梳理,找出案卷材料的脉络、逻辑链条,摘抄各证据的主要内容。通过这样的归类、摘抄、梳理,辩护律师就把案卷材料读薄,无论全案证据材料有多少卷,***都整理成一卷。这一卷内容包括:案件的诉讼程序性事项、所有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及其所在案卷位置、质证意见、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及其定性的主要观点等。如此,辩护律师就可以对全案证据的概况了然于心,对全案证据有“掌控感”。 合肥刑事案件律师费用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吗?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流转至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会见也无障碍,同时亦可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辩护权限大为增加。实践来看,律师在该阶段向办案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只要方法得当、有理有据,一般均能够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相反的,如果把所有的辩护观点、证据均放置在审判阶段,搞所谓的“证据突袭”,在现行诉讼体制下,其实并不有利于当事人。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定性、证据合法性审查(审查侦查行为)及量刑建议是相对重要的辩护意见三个展开点。

    围绕定性提出辩护意见,力求起诉阶段的比较好化对于一个涉罪行为的定性,其实质就是分析该行为是否构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重还是罪轻?在侦查机关之后,检察机关起到把关、“清洁”的作用,律师看到的问题,检察官有可能会看到,也有可能没看到,对于行为是否构罪,往往并不会发生在显眼处,而是在一些细节之处。要严格按照刑法构罪标准,认真分析行为定性,并仔细审查证据,通过逐一比对,发现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依照刑事证据规则,其一,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应有必要和相当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有犯罪的行为,且证据不是单一、少量或者碎片化的,律师可以以构罪要件为基础,在案卷中寻找、核实证据,并可拟制控诉机关可能会搭建的证据体系,若发现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锁链,或者关键环节有缺失,则有理由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重伤轻伤如何认定?

解决共同饮酒侵权责任问题首要解决的即是共同饮酒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规定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系对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学理上通常称为公平责任。但公平责任只适用于少数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况,即其适用空间限缩于狭小的“法律规定”情形下,不具有普遍性,属于归责原则的补充形式。刑事案件有哪些从轻的量刑情节?浙江刑事案件法院阶段律师咨询

刑事案件主犯从犯如何规定?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在法律上是比较重要的,大家所讨论的“加名”实际上通常存在于一方在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产上,对于双方结婚以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只登记在了一方名下的房屋,这个房子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对于一方婚前全额出资或者付首付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不管婚前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都是向所有人宣布,这个房子,归两人共同所有了,不存在个人所有的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依法分割处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加“名字”的房产,一般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进行分割,但是,近些年不同地区出现了以“加名”为结婚的前置条件或者不“加名”就要离婚的情形,法律当然不能鼓励上述情况的发生,所以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有,在对于这种“加名”房产的分割上,应当比较双方对于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也就是说,虽然加上了名字,但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可能所占的份额也会很小。当然,如果购买房屋的一方在结婚时就是要跟对方各半共有甚至想全部给对方,那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各自份额,法律不会干涉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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