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专注经济纠纷与合同法律服务吴剑勇律师,身为上海经济律师网的创始人,以其20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在经济纠纷和合同法律领域树立了杰出的律师形象。作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吴剑勇律师不仅深耕于民法典相关法律事务,更在合同纠纷、公司法案件、等领域展现出非凡的能力与敏锐的判断力。领域的精细把握吴剑勇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经济案件,尤其精通合同法和公司法。他能够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形成独特、的解决方案,以高度的技巧和深入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化解当事人的法律难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超过20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吴剑勇律师亲自承办了众多经济合同法律业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及诉讼代理服务。他所承办的案件涉及合同法、公司法、仲裁法、票据法、担保法、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体现了他在经济法律服务方面的性和深度。律师团队的协作吴剑勇律师非常擅长发挥团队的协作精神,以整个律师团队的力量为客户提供比较好的法律服务。这种团队合作精神不仅体现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反映在他创立的上海经济律师网上。经济律师事务代理,吴剑勇律师的专业服务让您无后顾之忧。金山区附近正规律师事务所
2023)沪0113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向原告上海某A公司承担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要求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据此,上海市宝山区**法院采纳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胜诉。五、吴律师的建议作为债权人,好能够聘请经济律师担任常年法院顾问,为平时经营及交易提供法律咨询及律师帮助。在拟定交易合同,或者签署欠款确认书或还款计划等重要文件时,由的经济律师把关审查,让制作的法律文件能够依法有效,防止出现本案原告的失误。作为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盖章及签字就是约定义务的一种方式,但有时在法律文件上盖章或签字了并不当然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盖章或签字后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全案证据及该份法律文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当然,诚实信用是做人的道德准则,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如果当初在法律文书上盖章、签名,是基于当时双方真实的约定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是为人基本的责任担当。经济律师专业经济律师咨询,吴剑勇律师为您的商业决策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吴律师还积极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学者等进行合作与交流,不断整合各种资源,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四、客户至上与诚信执业吴剑勇律师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将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他注重与客户的沟通与协作,确保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和期望。在执业过程中,吴律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诚信、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五、持续学习与创新发展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吴剑勇律师深知持续学习的重要性。他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他还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新兴法律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的法律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更加、的服务。综上所述,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的团队实力,成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理想选择。如果您面临经济合同纠纷问题,不妨寻求吴律师的帮助,相信他能够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解决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繁华的商业都市上海,经济活动的频繁和复杂性使得的法律服务成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所或不可缺的需求。上海经济律师网创始人吴剑勇律师,以其20年的丰富经验,在经济和合同领域独树一帜,成为了企业和个人的优先法律顾问。吴剑勇律师自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后,便投身于经济合同法律业务的大海,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基础和敏锐的业务洞察力,他成功处理了数百起经济与合同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房产买卖、建设工程等案件,涉及的领域覆盖了民法典、合同法、公司法、仲裁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重要法律分支。作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吴剑勇律师不是一位法律实践者,更是一位法律理论的创新者和传播者。他撰写的法律文章十几余篇,为法律实务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充分体现了他在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影响力。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吴剑勇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深入企业了解其运营模式和实际需求,能够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提供个性化、高效率的法律解决方案。这种贴近客户的服务方式。不帮助客户解决了眼前的法律难题。吴剑勇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保护您的经济权益。
该文件中并无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承诺承担责任。第二、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与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无关。第三、第二次签署的补充协议和第三次签署的补充合同都与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无关。第四、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付款属于代收代付关系。第五、原告诉请的金额组成依据不足,且有部分与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工地无关。四、法院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及签字的《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内容为:2020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未付货款1,564,,利息是196,108元。张某承包某房产开发项目中的幕墙项目时,是用被告C装潢公司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现经过钢材供需双方的友好协商,张某同意将房产开发商抵给被告C装潢公司的房产,以**币106万抵给原告作为部分材料款,被告C装潢公司负责在年内将该房产的产权转给原告**的个人名下。原告在2021年2月8已开具给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货款**为149,000元。遇到经济纠纷?吴剑勇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闵行区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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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5日又开具给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货款**为338,375元,相应公司承诺将尽快付清所欠货款,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为证明原告共向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销售总金额,原告提供了销售清单35份,转账凭证13份,其中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转账52,991元,于2020年12月7日转账133,059元,于2020年11月25日转账40,075元。被告C装潢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转账479,366元,于2021年8月27日转账149,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转账295,56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转账30,000元。案外人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转账101,,于2020年10月26日转账105,,于2020年10月30日转账111,250元。另有共有3笔不明户名的转账共500,000元,原告认可为被告转账。对于侍款事实,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其只是代位付款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责任。原告根据《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要求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虽然在该份文件上盖章,但并没有表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作出了。金山区附近正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