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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居关系能否参与同居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11小帅与小美数年前相识并开始保持同居关系,双方依据乡下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同居期间生下一子小明,但双方一直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小帅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小美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及小帅与前妻生育的一女小琴共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小明、小琴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各项费用42余万元。之后因小琴一直未向小明及小美分配赔偿款,小美及小明将小琴起诉至法院。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同于遗产的分配,该笔款项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损失的补偿。作为死者小帅的两个儿女,小明与小琴必然享有对于小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但作为与小帅具有同居关系的小美而言,其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小美与小帅并未进行婚姻登记,因此小美并不属于小帅的近亲属,其无权参与小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但小美与小帅自数年前起就开始保持同居关系并维持至今,也生育一子。双方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但双方生活紧密,二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本院酌定小美对于小帅的死亡赔偿金享有5%的份额。但对于小美的分配并非基于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一种公平原则的补偿。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所签署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青浦区合同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30.**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果发包人不知道**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关系而无效。被**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事实,发包人与**人、被**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人以被**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典》***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属于**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该合同亦无效。崇明区融资租赁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对赌协议中,股东承诺回购股份的条款是否有效?

1.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受损,停运损失谁来赔?怎么赔2.2021年5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当时以租赁形式由A公司管理控制,事故发生后,A公司先行支付了维修费用,并将肇事者刘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受损及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13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通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那么,这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事实上,不同的施工阶段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效力以及履行上均有很大的差异。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对该期房未明确具体房号,即抵款的商品房不确定”、“以房抵款协议关于以期房抵款的约定只是预约合同,依据该预约合同无法履行以房抵款”。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当然也就不存在后续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在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付款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民事商事纠纷具体包括公民或企业之间发生的财产、人身损害纠纷。

1. 赵某系受害人左甲之母,被告齐某系左甲之妻,被告左乙系左甲之子。 2020年5月10日,左甲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许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甲死亡。经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6月16日,左乙、齐某、许某等签订赔偿《协议书》,事故发生后,筑路有限公司已为两被告垫付了丧葬费30000元,许某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付款之外另行赔偿左乙、齐某 70000元。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核定,交强险和商业险总共需要赔偿各项法定赔偿款796000元,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731元、死亡赔偿金6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此共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无须承担责任。长宁区合同民事商事仲裁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来源,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青浦区合同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27.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27.施工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任命个人为项目负责人,由个人实施工程管理、组织施工并承担责任和获得收益,个人向施工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现象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屡见不鲜。那么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向个人收取管理费?判别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有效与否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内部承包人或责任人以及项目工程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和社保关系。2、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是否进行了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投入和支持。如果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均未体现上述内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履行上述内容,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被法院认定无效,施工企业将无权收取管理费。28.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青浦区合同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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