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村主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信用社**构成何罪37、村主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信用社**构成何罪。某村委会主任的吴某利用其掌管为村民换发新户口本的职务之便,自己作担保,冒用其他村民名义,假借为村民**,按户均1万元标准骗取某农村信用社**26万元,**期限为六个月。吴某将所**项用于生意经营时大部被骗。为逃避债务和责任,吴某于**期到来前潜逃至外地打工,2007年2月被抓捕归案。吴某采取欺骗手段假冒他人的名义骗取信用社**,其行为侵犯了信用社的***秩序;吴某在将**用于生意经营造成亏损后潜逃,是拒不归还**的表现,侵害了信用社的***资金所有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人质后未勒索财物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宝山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施工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任命个人为项目负责人,由个人实施工程管理、组织施工并承担责任和获得收益,个人向施工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现象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屡见不鲜。那么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向个人收取管理费?判别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有效与否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内部承包人或责任人以及项目工程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和社保关系。2、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是否进行了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投入和支持。如果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均未体现上述内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履行上述内容,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被法院认定无效,施工企业将无权收取管理费。 宝山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辩护犯罪后滞留现场,不足以认定为自首。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19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下列7种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例:某女说自己能买到伊维克车,通过与民航方面关系能够拉客挣钱。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70余万元。某女收钱后没办事,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某女还钱。在被害人索要未果即将诉至法院之前,某女提出要转款还钱。
20借贷式诈骗,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13.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对“凶器”的理解。一是“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杀人后临时起意***,不宜认定为携带。 收受无具体请托事项的拜年、拜节或感谢费,是否属于受贿?长宁区防控刑事法律事务代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一般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宝山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牛某在其家中,因嫖宿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女)发生争执,牛某用力掐住陈某的颈部,致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牛某的父亲得知牛某杀人后,即委托牛某的嫂子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其父亲住处将牛某抓获。在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形之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事先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劝导,犯罪嫌疑人予以拒绝,后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定其自首;如果亲属并未事先进行教育、劝导,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分情况加以对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过程中并不反抗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推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捕或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则表明其抗拒改造,不能认定其有投案的“自动性”。在本案中,牛某的父亲知道其杀人后,为了防止牛某逃脱在未对其进行劝解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牛某抓获,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将牛某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客观效果。牛某之所以能迅速抓获,与其家属的报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鼓励家属的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对牛某酌予从轻处罚。 宝山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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