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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所签署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在拆迁利益未予分割之前,拆迁利益由被安置人多人共有。当事人一未经其胞弟马兵洋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马兵洋的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以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虽然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马兵华无权处分,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李素艳与马兵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人承担违约责任。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宝山区合同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并由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静安区著作权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一些年轻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

李华与张明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明将承包的某小区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李华并详细约定了工程价款、期限等事项。工程如期竣工,经张明验收工程合格,但在竣工后张明长期拖欠李华大额工程款拒不支付,李华无奈通过诉讼**,李华了解到,张明是“借用”某工程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便将张明与该工程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法院认为李华与工程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李华主张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由张明个人支付李华全部欠付工程款。

    2012年,小刘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小刘与小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小刘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登记至小王名下。2018年,二人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日益被消磨,二人决定协议离婚。此时二人因房屋产生争执,小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法院会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吗?判断该房屋到底是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还是小王的个人财产,亦或是二人的共同财产,要先看双方之间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法院会按照协议来进行分割。例如双方签有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当双方没有约定时,需要探究双方更名的真实意思,即小刘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这一行为,到底是*为夫妻间的一个更名,还是赠与?亦或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是夫妻间更名,一般来说该房屋会被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刘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有目的的赠与,例如小刘之所以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是为了维系双方婚姻,那么此时法院在分割房屋时,便会考虑小刘的赠与目的是否实现。假如小刘刚把房屋过户给小王,小王就起诉离婚,那么显然小刘的赠与目的没有达到,小王应将房屋返还。而假如小刘将房屋过户后,双方又继续共同生活了几年,现因为其他事情导致离婚。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来源,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1.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受损,停运损失谁来赔?怎么赔2.2021年5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当时以租赁形式由A公司管理控制,事故发生后,A公司先行支付了维修费用,并将肇事者刘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受损及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松江区婚前财产民事商事代理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要对半分吗?宝山区合同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27.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27.施工企业与个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任命个人为项目负责人,由个人实施工程管理、组织施工并承担责任和获得收益,个人向施工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现象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屡见不鲜。那么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向个人收取管理费?判别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有效与否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内部承包人或责任人以及项目工程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和社保关系。2、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是否进行了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投入和支持。如果施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均未体现上述内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履行上述内容,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或项目责任书被法院认定无效,施工企业将无权收取管理费。28.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宝山区合同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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