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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其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承担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2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当属无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破坏了婚姻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无效。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无须承担责任。黄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黄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通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多年后,债权人基于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此时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帮工受害责任其构成要件:(1)受害主体应为帮工人。这里所说的帮工人是指无偿帮工人。帮工人与和企业订有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不同: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所受伤害,按工伤事故处理。帮工人与雇员不同: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亲戚关系。帮工人不因帮工活动而取得报酬。(2)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在帮工活动过程之中。这里所说的损害,既包括因帮工活动而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包括在帮工活动过程中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的人身损害。至于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被帮工人的过错,在所不问。(3)需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仍坚持帮工,并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以及第三人对帮工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才可以对帮工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

某A于2013年购入大众朗逸汽车一辆,于2019年将该车卖给了其表哥小B,后小B又转手卖给小C,上述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4月12日小C驾驶该车与行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赵某遂将小C、小A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签了定金合同并给付了定金,一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己便能得到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吗?闵行区保险理赔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黄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生前,其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形态、数额等随时会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范围才能确定并成为遗产。即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的财产才是遗产。应当从以下四方面理解:(1)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是遗产。(2)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共有财产等,继承开始首先导致共有终止,同时应当按照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以确定遗产范围。(3)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的抚恤金、赔偿金等,系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且抚恤、赔偿的对象不是被继承人,而是其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往往并不立即分割遗产,在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的期间内,遗产可能会发生形态、数额、价值的变化,如毁损、灭失,或者增值等,会影响***分配的遗产,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或风险的范畴,不影响继承开始时遗产范围的确定。 黄浦区执行民事商事律师委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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