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致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致害责任存在以下情况:(1)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帮工人是无偿劳务提供人,不收取报酬,被帮工人是受益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而获得利益,因此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受被帮工人控制或者接受被帮工人的指示而致人损害,在所不问。在一般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特殊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该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的,或者帮工人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但是,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致人损害,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因为,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表明其不接受帮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表明其自身工作不愿受他人之干涉。(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的强制执行?虹口区本地民事商事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并由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松江区肖像权民事商事律师价格伟华公司**经营,是否是建安工程收入的纳税义务人?
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公司股权的约定如何处理?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涉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雇员受害责任其构成要件:(1)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则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即选任、指挥和监督雇员的行为,也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雇员必须是雇主所选任,并接受其监督的劳动者,其与帮工不同: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雇员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2)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这里所说的在雇佣过程中,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论是因工受害,还是雇佣活动以外的第三人致害雇员,雇员都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3)雇员受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不管雇主和雇员的主观意志如何,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执行事务有内在联系,就可认定雇员的行为与执行事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五类直接证据加以认定。
新员工入职,如何审查员工已经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条法律来看,如果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对新单位会有不利后果,比如基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新员工可能需要辞职,这样新单位不得不重新招人。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我们可以审查:(1)员工原单位与本单位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因为如果压根儿没有竞争关系,那么即使员工有竞业限制协议,也不会对员工来本单位工作造成任何影响。(2)如果有竞争关系,则继续审查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比如拟录用的员工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对方单位是否还在履行补偿的义务,等等。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对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已经无效,则可以大胆使用。如果经过审查,其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应继续履行,那么新用人单位要考虑竞业限制期限以及剩余的期限,然后酌情考虑如何处理。.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通用名称表明商品品种来源!浦东新区婚前财产民事商事案件
未征得配偶同意,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虹口区本地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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