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意味着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及股东与外部第三人关系的公司纠纷案件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约定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而作出行为的效力。因此,即使未经配偶同意,登记方自行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行为仍属于有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民事商事纠纷具体包括公民或企业之间发生的财产、人身损害纠纷。奉贤区婚前财产民事商事调解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3)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4)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长宁区婚姻家庭民事商事律师价格离婚当事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而应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新员工入职,如何审查员工已经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条法律来看,如果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对新单位会有不利后果,比如基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新员工可能需要辞职,这样新单位不得不重新招人。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我们可以审查:(1)员工原单位与本单位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因为如果压根儿没有竞争关系,那么即使员工有竞业限制协议,也不会对员工来本单位工作造成任何影响。(2)如果有竞争关系,则继续审查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比如拟录用的员工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对方单位是否还在履行补偿的义务,等等。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对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已经无效,则可以大胆使用。如果经过审查,其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应继续履行,那么新用人单位要考虑竞业限制期限以及剩余的期限,然后酌情考虑如何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这是对被继承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遗弃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老、幼、病、残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但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一种严重的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被继承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即依法丧失继承权。二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被继承人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情节严重”的认定属于综合性判断,《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6条给出了考量因素,法官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并不要求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对赌协议中,股东承诺回购股份的条款是否有效?虹口区执行民事商事代理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奉贤区婚前财产民事商事调解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奉贤区婚前财产民事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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