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末尾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结果出乎你意料......
刘黃叔是蜀都公司员工,公司为刘黃叔安排有宿舍。2018年1月6日至7日公司放假,1月8日上班。刘黃叔假期回老家看望家人,2018年1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刘黃叔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回公司,当日17时35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黃叔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3月8日,刘黃叔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向人社局出具《关于刘黃叔车祸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提出公司正常上班是2018年1月8日,刘黃叔2018年1月7日下午17时35分没有直接上班的客观目的,其出车祸的时间离上班时间还有近15个小时,刘黃叔还有吃饭、休息等私人行程时间安排等意见,认为刘黃叔不具有认定工伤的合理性。人社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黃叔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刘黃叔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贤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人才在线测评服务。沂源比较好的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单位的优势: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张店区比较好的劳务派遣服务山东贤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连续两年被淄博市人社局、淄博工会、等部门评为“淄博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劳务派遣定义: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贤通人力资源:目前已形成贤通人力业务体系的技术+服务商生态圈模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整个职业生命周期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全覆盖的人力资源闭环服务。
竞业限制纠纷裁判观点及实务分析(很实用)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又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多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作为对等条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若劳动者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之时,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余下的竞业限制期内不为相应行为。 选择贤通,选择成功。
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需要注意事项:软件条件:《劳动合同法》的一系列规定给派遣公司提出了考验,要求派遣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和专业能力,比如,派遣公司应当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派遣公司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比较低工资标准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因此,贵公司在选择派遣公司时要考虑他们在行业内的口碑和品牌实力等软条件。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较长的经营时间;工作人员从业经验是否丰富;公司是否能够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拥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营中是否经常发生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是否有较高的胜诉概率;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否多元化;服务项目是否能够涵盖人力资源所触及的领域等。人企互动,资源对接-贤通人力资源。滨州什么是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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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高院裁定:事故时间离上班十几个小时,不在合理时间内且宿舍不宜视同为工作地,不能界定为合理路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黃叔提前从居住地回公司宿舍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和认定应综合考虑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及目的性。1.关于刘黃叔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刘黃叔提前回公司宿舍,有为了第二天上班的目的性,但因刘黃叔发生事故的时间离第二天上班间隔十几个小时,因此刘黃叔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2.关于刘黃叔是否在“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员工宿舍是公司为方便员工上班而提供的便利条件,虽然员工宿舍与工作地位置具有合一性,但也不宜视同为工作地。故本案不宜作出“合理路线”的界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驳回刘黃叔家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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